地下矿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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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安全检查表

地下矿安全检查表 地下矿安全检查表 目 录   1.1 厂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 2   1.2 井巷单元 5   1.3 采掘单元 15   1.4 运输和提升单元 25   1.5 爆破单元 45   1.6 通风防尘单元 49   1.7 防灭火单元 54   1.8 防排水单元 61   1.9 供配电及通讯单元 65   1.10 地压管理单元 74   1.11安全管理单元 75   1.12职业卫生单元 79 1.1 厂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 表1-1 厂址和总平面布置单元安全检查表 编号 检查项目和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一 厂址 1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2.0.5条 2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2.0.7条 3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2.0.8条 4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2.0.10条 5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 1.地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2.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 7.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 8.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0.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11.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2.0.11条 二 总平面布置 1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3.1.3条 2 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3.1.5条 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 2.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4.1.2条 4 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 2.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 4.绿化布置的要求; 5.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 6.竖向设计的要求; 7.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4.1.4条 5 一、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4.1.6条 6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第4.1.7条 7 二、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受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4.2.1条 8 三、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呈不小于45度的夹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78-93)第4.2.3条 9 四、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其与防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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