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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角度谈我国政府机构改革--论文.doc
从法学角度谈我国政府机构改革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们的市场经济规划与国际接轨,我们必须建立有限、民主、高效的政府、笔者围绕准行政行为谈政府机构改革的重点领域,为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为规范,运转团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政府 机构 改革
引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所需的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作为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对政府机构改革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已经运作起来并基本完成。我想就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若干问题从法学角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我国现有政府机构存在四大问题:机构庞大,人员臃肿,政企不分,官僚主义严重。它主要有以下弊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分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物,许多本来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现在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与事的现象严重,这不仅滋生官僚主义,助长了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政府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自建国以来,我国共进行了六次机构改革,但每次都执行不力,收效甚微甚至出现反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原因应归于四个字:职能,利益。政府的长期臃肿;官本位的利益驱动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涌入,人浮于事却饭碗铁定,吃饭官员的消极应对使机构改革难上加难。这就难在政府机构中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和职能始终没能彻底打破,难就难在机构改革终于也触及了政府机关中相当一部分官员及工作人员的自身利益。难就难在大批习惯在机关端铁饭碗的官人们从此将被分离出保险箱,要与众多的平头百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在当今的激烈竞争中更多的依靠自身的力量奋斗扑腾。这对他们来说是一次的巨大转折,也是一次严峻的心理与能力的考验。
因此,我国的政府机构改革并不是仅通过单纯的精简就能实现的,它涉及到政府行政模式的改革与重建。其实质是对行政全配和运行方式的调整和革新。我国机构改革的原则是: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2.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现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加强执法监督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3.按照权责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见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部门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4、按照依法治国的。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这些原则的实质,实是顺应行政权嬗变的主动应变之举,有助于使政府机构成为适格的准行政权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本位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与正在逐步确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碰撞,表明准行政权在我国的发生发展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也是我国机构改革一直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中循环的症结所在。
何为准行政行为呢?准行政行为不是一个法律用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准行政行为的提法,准行政行为更多地作为一个学术用语被学者们提起缘于对行政行为研究的需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行政行为”而放弃“具体行政行为”提法可以看到,将行政行为定义在狭义、最狭义的范畴已不适应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扩展的要求。因此,大多数学者们将行政行为定位在广义范畴,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所有公法行为都是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准行政行为也都归于行政行为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准行政行为日益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准行政行为的研究,以指导司法实践。
一、准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学术界对准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不一: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指符合行政行为的特征,包含行政行为的某些基本构成要素,但又因欠缺某些或某个要素,而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一类行为。”还有观点认为,“准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自身不直接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但对行政行为有直接影响,并间接地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将准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机关就某种具体事实所作的判断、认识,以观念表示的精神作为构成要素,依法发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活动,又称观念行为、表明行为”。日本有学者认为,准行政行为是“根据行政厅的意思表示以外的判断或认识的表示,由法律将一定的法律效果结合起来形成的行政行为”。
在这些定义中,第一种观点注意到准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定性,将准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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