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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华垦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指导点评】公司分立、子公司脱离原隶属关系,都可能会涉及股权转让、债务承担 的问题。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第一,书面合同应当签订齐全,不能引起争议。不论是股权转让还是脱 离原隶属关系,均应当完善合同签订手续,这既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也是 为未来一旦发生争议便可有据可查,不至于各方争执不下,导致诉讼或者给 法官带来审判难题,还有可能让有理的一方不见得打赢官司。故而,完善合 同关系至关重要U第二,不管合同关系是由大股东操纵,还是有其他隐情,都应当公开财 产审计。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让债权债务关系公之于众,打消占对方便宜的念 头。不论双方是否隶属关系,作出审计结论,总是可以把忽略的问题一一加 以弥补,不至于未来突然想起还有某项财产未能考虑,甚或重复考虑了某一 财产,使得对方遭受了财产上的损害。何况,审计财产关系,是公平交易的 前提与基础,只有做到公开审计,打消各方顾虑,才能确保交易的公平履 行,才能达到各方交易所追求的正当目标。第三,财产、股权受让方,在接受部分债务之后,可能会因为经营困 难,一时还不了债务而希望降低债务数额,或者推翻原合同,希望解除合 同,或者以较低代价获取更大的收益。比如本案中,嘉华公司接手华垦公司 转让的项目后,不可能马上见到效益,再加之当年房地产市场并不景气,故 而嘉华公司难以偿还债务,其试图通过翻悔而免除债务,实属无奈之举。如 果从一名诚实守信商人角度看待该问题,其应当主动与华垦公司协商,请求 华垦公司谅解,争取用更长的时间偿还该笔债务,而非以所谓撤销权为由从 程序上辩解,替自己开脱,这样反而让法官反感,实际的裁判效果对其更为 不利。这一案例是最高法院民二庭审理的一起典型的涉及公司及其股东利益关 系的纠纷问题,不论从案件审理,还是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不要忽视可能错过的环节,以确保合同真实有效、诚信履行。——最高法院民二庭原审判长、高级法官吴庆宝教授点评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西陵一路22号新世纪广场B座807室。法定代表人:郭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筲凌,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 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西楼12层。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进忠,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伟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宜昌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垦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垦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06)鄂民二初字第007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以及北 京裕盛隆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盛隆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重组 协议》。在该协议第2条第5款,嘉华公司确认,其根据本条规定负有向华 垦公司偿还人民币2340万元的义务,连同其已有的欠付华垦公司的债务人 民币4000万元,嘉华公司欠华垦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340万元。第3条第1 款载明:嘉华公司同意并向华垦公司承诺,对余下的债务6340万元,嘉华 公司将保证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1年内清偿完毕(即2004年12月15日前 偿还2000万元,2005年6月30日前偿还4340万元)。第3条第2款载明: 为保证嘉华公司向华垦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嘉华公司同意并向华垦公司承 诺,嘉华公司将以其所有的“新世纪广场”部分房屋产权向华垦公司提供 足额抵押担保,并在该协议签署的同时与华垦公司就上述抵押事宜另行签订 《抵押协议》及负责办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6月27日,华垦公司与嘉华公司签订《抵押协议》。该抵押协 议第1条约定:华垦公司对嘉华公司享有债权6340万元。协议第2条约定: 华垦公司、嘉华公司同意,嘉华公司以其所有的“新世纪广场”部分房屋 产权向华垦公司提供足额抵押。该协议还对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担保期 限、抵押物的登记、抵押权的实现、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述抵押 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04年7月2日到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宜市 西陵他字第0010850号《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房屋产权证号:0161301、 0161306、0161300, 0161302,《抵押协议》生效。2004年12月16日、2004年12月17日、2004年12月21日(两次)、 2004年12月27日,嘉华公司分5次共偿还华垦公司债务2000万元,华垦 公司解除了抵押房屋产权证号为0161301房屋的抵押。2005年7月27日,华垦公司向嘉华公司发出(2005〉华贸司函宇第04 号《催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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