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可规避的法律风险.docVIP

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可规避的法律风险.doc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可规避的法律风险.doc

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可规避的法律风险 一、企业转型的概念 企业转型是指企业长期经营方向、运营模式及其相应的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的整体性转变,是企业重新塑造竞争优势、提升社会价值,达到新的企业形态的过程。 当前大多企业的转型主要是属于企业战略转型。    企业转型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理解。 从广义上理解,企业转型是一个比较泛的称谓,耳熟能详的词汇就有转型、转制、转轨、转行、战略转换等,被用于描述企业变革行为。单纯从文字的表面理解,它们都可以归类为企业转型。 狭义上的理解,企业做出转型的战略决定,根源在于其深刻的动因。企业往往是由于自身在所处行业的竞争能力降低和竞争优势的衰退,促使企业通过组织等的变革,提升企业在产业内的能力;或者由于所处行业的衰退,企业发展前景黯淡,迫使企业不得不主动或者被动地采取产业转移的战略,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使企业获得新的生机。这种行业间的转移,可能是企业保留原有行业的业务,实行多元化的策略,也可能是完全退出原有行业,全部进入新的行业。 二、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可选择的方式 1、外销转内销; 2、有限公司改个体户; 3、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资产收购。 三、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转型相应的政策法律风险   转型战略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甚至会关乎企业转型的生死存亡。国家对于企业拟介入转型业务领域的程度和方式的限定与变数、对于部分政策条款的逐步明朗化、对于某行业的改革重组等对企业转型、对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影响将是巨大的。企业面对政策法律的风险,必须仔细研究并能够成功预见、规避与有效释放。 四、台港澳侨大陆投资企业“外销转内销”可规避的合同风险: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九届第15号令,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四)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检验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

文档评论(0)

mghkfg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