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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高效照产品推广财政补贴项目-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0714-EMTC-4092
招标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2011年5月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技术要求 9
第四章 承诺书 10
第五章 投标文件的格式 11
第六章 评标标准 16
第一章 投标邀请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受的委托,对“”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内容 第一包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5-8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第二包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9-14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第三包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18-24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第四包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25-60W)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 说明:第一包、第二包、第三包须同时投标。
四、项目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期间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加快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
本次招标为确定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安装到户的价格)。中标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和地区任务分配情况,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本次招标重点推广低汞产品,要求清洁生产,加大废旧荧光灯回收处理工作;推广地区向农村市场倾斜,原则上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广比例不低于60%。
五、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本次招标产品的制造商(如制造商只负责生产,不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应以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制造商名义参与投标,如中标,经招标人同意后,中标人可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负责,同时在投标时,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予以说明并提供由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其知晓并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时做出的所有承诺的声明。中标人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后,中标人应与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人应提供详细推广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推广模式、机制,宣传、物流配送措施及人、财、物投入情况等,且内容应具体、细化、有可操作性;
投标人必须拥有所投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投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
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财库【2011】20号文件所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九期)内,且该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证书须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得在近三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或专项抽查中有两次不合格;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中国照明电器信息网:。
七、招标文件售价
每包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若投标人不便现场购买,可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不接受个人汇款)。将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及附加EMS费(EMS费:人民币50元;如购买四包,则电汇费用总计:300×4+50=1250元)电汇至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注明汇款用途、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连同 “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汇款后将尽快以EMS方式邮寄招标文件。
八、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5月 25 日9:00(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九、 开标地点和时间
地点:美泉宫饭店
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25号(四季青桥南再往南800米),电话。
时间: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2011年5月25日7:30至9:00
间递交至开标地点。开标时间为2011年5月25日9:00。
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招标代理机构: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地 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背面)
邮 编: 100036
开 户 银 行: 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
帐 号: 110060836018150019163
联 系 人: 宋继海、许嘉、安炜
联系人电话: 01068296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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