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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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2003-10-08 【正  文】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放射性废弃物热处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温方法处理放射性废弃物。      二盛装容器:指用于贮存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之容器。      三检整:指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锈蚀或放射性废弃物体劣化,实施除锈补漆、重新包装或重新固化包装之作业。      第 3 条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 (以下简称处理设施) 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      二防震设计,能确保设备及结构之安全。      三废弃物处理系统、设备或组件之设计能抑制劣化、防止泄漏,并考虑减少废弃物容积。      四具有废气或废液排放之侦测设备。      第 4 条      处理设施使用热处理系统者,其设计应符合前条及下列规定:      一放射性废气处理设备具有多重性。      二厂房具有负压设计。      第 5 条      处理设施之辐射防护设计,应确保其对设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个人年有效等效剂量,不得超过○.二五毫西弗,并符合合理抑低原则。      核子反应器设施之废弃物处理系统,其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之规定。      第 6 条      处理设施作业,应符合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辐射安全防护之相关规定。      第 7 条      放射性废弃物均匀固化处理,应提出载明下列事项之固化流程控制计划,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      一概述。      二固化系统及固化作业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废弃物之取样分析。      四固化体盛装容器。      五固化体品质标准及其测试结果。      六不合格固化体之处理。      七品质保证。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固化流程控制计划之变更,应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      第 8 条      盛装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质、设计及制造,能防止腐蚀与劣化,并可确保设计年限内结构之完整。      二考量操作及搬运之便利。      三机械强度足以承受吊卸、搬运、贮存或最终处置等作业之负载。      四容器封盖及紧固设备,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运过程中不致动摇或脱落。      五容器外表应平整、易于除污并避免顶部积水。      第 9 条      盛装容器经核准后始可使用,申请者应提出载明下列事项之报告,报请主管机关审核:      一适用范围。      二设计基准、详细工程设计及图说。      三容器材质、组成、尺寸、制造及防蚀方式。      四试验方法、标准及结果。      五品质保证。      六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 10 条      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表面辐射剂量率超过每小时二毫西弗者,应采遥控或在加强辐射防护管制下操作。      第 11 条      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表面之非固着性污染限值如下:      一贝他及加马核种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过四贝克。      二阿伐核种平均每平方公分之污染值不得超过○.四贝克。      第 12 条      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表面,应有辐射示警标志及编号。辐射示警标志之中心圆半径不得小于二公分。      第 13 条      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 (以下简称贮存设施) 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辐射监测设备。      二具有火灾侦测受信及消防设备。      三具有泄水收集功能及取样设备。      四具有废弃物接收、侦检、操作监控及贮存之功能。      五订定最高贮存活度及贮存容量。      六采取适当措施,降低盛装容器之腐蚀速率。      七具有废弃物再取出之功能。      八防震设计,能确保设备及结构之安全。      高放射性废弃物贮存设施之设计,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散热及维持次临界之功能。      二核子保防作业之要求。      第 14 条      贮存设施之辐射防护设计,准用第五条第一项规定。      核子反应器设施之贮存设施,其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之规定。      第 15 条      放射性废弃物贮存作业应符合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辐射安全防护之相关规定。      第 16 条      贮存设施于接收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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