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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
(杭州市法制办复议应诉处处长 任丹娅)
[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鲜明的时代价值。但由于一些制度设计不仅原则性强,而且相对超前于现实,实践中操作性欠强、阻却因素也多,给此类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带来诸多困惑和难题。本文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从可诉性问题的研讨入手,对此类案件的复议受理、审理等方面作了粗浅的分析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共鸣。
[关键词] 政府信息公开 知情权 行政复议 保障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基本实践的简要介绍
杭州市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全国首个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业务协同试点城市,自2004年10月1日即开始实施规章《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今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后,该规章也相应作了修改。从全市情况看,近几年杭州市以“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为第一平台,借助以96345服务信息化统一平台为辅助的政府信息公开多媒体查询系统,遵循依法、公开、及时、便民等各项原则,积极探索、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公开形式不断拓展,公民的知情权不断得到保障。如市级专门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集中查阅中心(设在市档案馆),汇集了近40余个市级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目录、指南,专门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和帮助。同时,全市各级机关共设置了公开申请受理点283个,以保证公众申请公开的权利。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度和2008年度,全市82个公开义务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别为105454条256302条,主要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重大决策等5方面的内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分别为2001件和41545件,主要涉及人才引进、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与补偿标准、城市规划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占60%以上;各类依申请公开案件,经审查后同意公开的分别为1861件和40336件,各占90%和97.09%,同意部分公开的分别为9件和112件,各占0.02%和5.6%,未能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免予公开等各类答复)分别为1200件和88件,各占4.4%和2.89%。由此可以看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明显呈“两增一降”的特点:一是主动公开信息明显增多,2008年度是2007年度的2.4倍,说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各级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主动性和公开意识明显增强;二是依申请公开案件急剧增多,2008年是2007年的20.8倍,充分反映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监督意识也明显增强;三是不予公开的案件数明显下降,2008年比2007年下降近12倍,说明公众的知情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推进,公众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障的同时,该不该公开、有没有及时公开等各种争议也随之而生,各类投诉举报、行政复议案件此起彼伏。2007年和2008年,全市共收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投诉举报(含复议申请案件)分别为7件和66件,说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行政争议明显增多,上升很快。尤其2008年全市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达82件(其中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有4件)。虽然目前申请行政复议的比例不大,但可以预见,随着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公众长期被压抑的知情诉求热点。行政复议同样也遭遇这样的困局,作为政府内部重要的一项层级监督制度,面对公众知情,遮遮掩掩托辞回避。一般是指政府机构为履行职责而产生、获取、利用、传播、保存和负责处置的信息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第二条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一些内部的诸如集体讨论记录,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这一法定程序,申请人可以要求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强调结果性。从《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如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均属于政府信息。这些政府信息均强调公开政府履责的结果,而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订、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笔者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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