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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 - 书业网
4-6买卖合同 - 买卖合同 - 书业网
第六单元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
1.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1)不动产的所有权肯定自“登记”时转移;(2)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除外。
【解释2】2013年教材并未提及“所有权保留条款”,但在《买卖合同解释》中则有详尽规定。
(2)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1】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无论不动产还是动产,均自“交付”时转移风险。
【解释2】(1)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但其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2)在未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情况下,动产的所有权、孳息均自“交付”时转移。由此可以看出,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承担可能不一致,因此,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
(3)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解释】动产的所有权、风险和孳息的转移均与“交付时间”有关,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先订立买卖合同后交付设备,直接找到交付时间,与合同的订立时间无关;(2)先占有设备后订立买卖合同,不用再交付了,则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例题·多选题】2009年5月12日,甲因农忙借用邻居乙的一头耕牛耕地三天。5月14日,甲、乙两人又以2500元价格达成购买该耕牛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在5月31日前付清价款。5月14日晚,当地爆发泥石流,导致耕牛灭失。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新制度)
A.甲在5月12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B.甲在5月14日取得耕牛的所有权
C.耕牛灭失的损失由甲承担
D.耕牛灭失的损失由乙承担
【解析】(1)选项AB: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5月14日)为交付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5月14日转移;(2)选项CD: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5月14日转移。
2.交付的具体规定
(1)交付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解释】所谓“标的物需要运输”,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2)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解释】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2013年新增)
(3)电子信息产品(2013年新增)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3.付款地点
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当事人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4.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负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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