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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2-东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部稽核管理程序
1.0.目的:规划与执行内部品质稽核,以查证品质活动及其有关结果是否与规划安排相符合,并确认这些规划事项是否有效执行,且适切地达成既定目标。
2.0.范围:凡公司品质系统运作有关的作业活动皆属于内部品质稽核范围。
3.0.定义
3.1.品质制度:为达到品质经营的目的所建立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及资源等相关规定。
3.2.稽核组长:指自公司内部各单位中所挑选出适当的人员,须经过良好的品质稽核训练,以主导品质稽核单位,并依规定程序及方法实施品质稽核活动的责任者。
4.0.权责
4.1.管理者代表
4.1.1.内部品质稽核计划的批准与宣告;
4.1.2.稽核性质、目标的设定与指派稽核组长;
4.1.3.组织成立稽核单位并确定稽核人员。
4.2.稽核组长
4.2.1.拟订《品质稽核计划》和主导稽核的进行;
4.2.2.通知被稽核单位并与被稽核单位协议稽核时程;
4.2.3.不符合事项报告确认及内审审结的编制;
4.3.稽核员
4.3.1.依据审核组长的安排,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查检表;
4.3.2.按照审核计划客观、公平、公正对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3.3.负责对审核发现的不合格,提出书面的不合格报告;
4.3.4.负责对责任部门不合格改善情况的追踪及效果确认。
5.0.程序
5.1.成立内审小组
5.1.1.为便于执行品质稽核活动,公司必须成立稽核小组,以公正、独立的立场来执行品质稽核活动,其成员视稽核范围或区域需要而增减。
5.1.2.稽核人员资格:合格的稽核人员必需经厂内或厂外相关训练,且有训练记录或证明。
5.2.稽核时机
5.2.1.定期稽核:正常情形下,品质稽核的执行,应每半年一次 一般为四月和十月 ,且稽核范围与稽核项目必须是全面性的;
5.2.2.不定期稽核:如有下列之状况发生时,可实施不定期稽核,其稽核区域与范围可为全面性或局部性;不定期稽核由总经理指示后,由稽核组长策划实施。
5.2.2.1.组织变更足以影响品质保证工作时。
5.2.2.2.工作体系变更足以影响品质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时。
5.2.2.3.新生产技术导入时。
5.2.2.4.客户持续有重大不良发生时。
5.2.2.5.将受外部稽核时。
5.2.2.6.总经理认为有其必要时。
5.3.拟订稽核计划
5.3.1.定期《品质稽核计划》(半年一次)应于稽核前拟妥。
5.3.2.不定期《品质稽核计划》应于稽核前3-5日内拟妥。
5.3.3.《品质稽核计划》应包含项目:
5.3.3.1.稽核日期与时间。
5.3.3.2.稽核责任者的指派、安排。
5.3.3.3.稽核区域及负责人。
5.3.3.4.稽核项目。
5.4.稽核通知:《品质稽核计划》经确定后,随即通知被稽核单位主管及指定负责人;不定期的《品质稽核计划》除有必要事先准备者外,不事先通知被稽核单位。
5.5.稽核依据:《品质稽核计划》经确定后,被指定稽核人员可对被稽核单位的工作事先了解,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稽核有关文件,文件包括:
5.5.1.质量手册(QM);
5.5.2.管理程序(QP);
5.6.3.各类指导书(WI);
5.6.4.表格与记录(FORMAT、RECORD);
5.6.5.前次稽核记录或报告;
5.6.6.未结案的纠正预防措施项目与记录;
5.6.编制稽核查检表:稽核员应事先拟订好的《品质稽核查检表》以辅助执行品质稽核时,可依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就稽核的项目判断,以便确认并记录所发现到的事实。
5.7.执行稽核:
5.7.1.首次会议:每次稽核开始时,稽核组长安排首次会议,其目的为:
5.7.1.1.介绍稽核与被稽核双方人员;
5.7.1.2.说明稽核目的与项目;
5.7.1.3.稽核日程说明;
5.7.1.4.确定被稽核单位的陪同人员;
5.7.1.5.暂定总结会议时间。
5.7.2.正式稽核:稽核员进行工作时应通过面谈、文件、资料审查、相关区域活动与情况,以收集客观的证据。
5.7.3.稽核方法及原则
(1)现场稽核应在被稽核单位工作现场进行。
(2)应在稽核员主导下进行,而不是由被稽核单位引导下开展工作。
(3)掌握稽核目标,不踰越稽核范围。
(4)确认及澄清所有“口头”信息。
(5)使用备忘录,记录须查证的事项。
5.7.4.填写审核记录:稽核员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事项,须立即填写在事前准备的《品质稽核查检表》上,有必要需附有关的资料。
5.7.5.稽核结果判定:当完成稽核后,稽核人员应将评价结果的缺点小计后,再进行合计。评价基准如下:
(1)符合:具有书面化的系统(步骤、方法),并依此从事活动。
(2)不符合:
a.无书面化的规定或规定不适用;虽有书面化规定,但活动未实施或与规定不符;
b.虽有书面化的规定,但活动的内容不充份;虽有书面化的规定,但有一部份不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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