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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申请材料
事项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用户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
3.《上海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沪财会【2005】40号) 申请条件 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或符合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可向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之一,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申请材料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的受理场所办理。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接受申请材料的,制作《财政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回执》送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财政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财政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制作《补正财政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制作《财政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核。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
4.决定。根据规定的条件,对许可申请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1)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公开许可决定。
(2)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财政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办理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收费依据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机构 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即上海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 受理地点 (一)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税务登记在市级税务机关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地址:陆家浜路1060号3楼,邮编:200011,电话;
(二)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市级财政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由上海市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上海市财会管理中心(地址:陆家浜路1054号,邮编:200011,电话;
(三)与单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申请人,且工作单位按税务登记关系在各区、县税务机关或人员经费财政拨付关系属各区、县级财政的,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的受理场所受理,具体为: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便民服务中心(地址:合欢路2号,邮编:200135,电话;原南汇区财务会计管理中心(地址:惠南镇听潮二路28号,邮编:201300,电话
长宁区财政局:长宁区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地址:茅台路476-1号3楼,邮编:200050,电话
徐汇区财政局:徐汇区财政培训中心(地址:建国西路652号,邮编:200030,电话
黄浦区财政局:黄浦区会计事务管理中心(地址:四川中路49号,邮编: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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