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9--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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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9--18

[民警培训讲义] 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 任国民 (2008年9月第一稿 2010年7月修订) [内容提要]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劳动教养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法制特色。本部分通过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基本问题的阐述,强调了教育的理念、价值、功能与作用,介绍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内容、形式、方法和基本经验,尤其是揭示了劳动教养学校的重要性。 内容安排 第一节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概述 第二节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节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组织管理 第一节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概述 一、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概念 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特点 三、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依据 四、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功能 五、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基本经验 六、新形势下,劳教人员教育矫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概念 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指劳动教养机关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实施的,以转化思想、矫正恶习、培养守法公民和合格的劳动者为宗旨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影响活动。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现象,伴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而产生和发展,是劳动教养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教育,由教育者、受教育者和教育影响三要素构成一种特殊的教育关系。 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特点 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是体现“强制性教育改造”性质、目的与要求的特殊教育形式。这种特殊性在其法律地位上主要表现为行政性、强制性和矫正教育性3个方面,与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 1、教育对象不同。劳动教养制度是国家为预防犯罪和矫正教育违法者而设立的一类特殊性保护教育处分。劳动教养对象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已接近犯罪的边缘且有屡教不改的恶习,国家对其实施这种保护教育处分,直接目的是为了挽救他们,同时也为了预防犯罪。因此,这种教育对象是有种种危害和过失的违法者。而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的对象是符合国家教育条件或招生条件,并且有受教育义务的适龄青少年或其他公民。 2、教育机构及其组织形式不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机构是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劳动教养场所,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由该地区或级别的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由劳动教养机关收容执行,在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而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的机构是受教育部门领导和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对受教育者通过各种入学资格审查后录取,实行开放或半开放形式的教育,其基本组织形式是班级授课制。 3、教育机构及其组织形式不同。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形式,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教育的内容主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要求是坚持教育的法定性、方向性和适应性,重在教育、着眼于挽救。而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的任务则是依据教育法律,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内容以现代科学与技术为主,通过全面培养和考核选拔,培养面向世界、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的综合性人才,并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4、教育的过程、手段与方法不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过程以劳动教养确定期限为依据,并以此划分为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和出所教育三个主要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形式与方法,通过思想教育、劳动锻炼、心理与行为不端矫治,以及综合性养成等手段,进行矫正和教育。而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则根据社会需要、教育内容和受教育者的特点规定学制,进行基本学历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或其他类型的教育,并根据教育过程的规律性和教育思想的科学性,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与方法。 5、教育质量的检验标准不同。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由国家法律规定劳动教养机关履行职责和劳动教养人员履行义务的标准,并受三个因素制约,即劳动教养人员主观恶性程度、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国家综合治理政治及其实践水平。在场所内的教育质量检验标准主要是转化率、文化教育达标率、技术教育获证率等,在社会的教育质量检验标准主要是3至5年内的重新违法犯罪率。而社会上普通学校教育的教育质量检验标准则以毕业率、就业率和升学率为标准。 三、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依据 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 1、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教育法中规定的公民教育权利与义务; (2)劳动教养法律、法规中的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规章、制度等。主要包括: 1993年8月9日司法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1992年9月4日司法部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教养人员分类教育工作通知》; 1996年8月14日司法部、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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