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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开发〔2011〕34号)发布。自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实施,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以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南港工业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南港工业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消防队站。
第三条 【指导思想】南港工业区根据化工园区实际,按照“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站核心作用,实行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站建设,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形成协调统一、保障有力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四条 【消防职责】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将消防队站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的建设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南港工业区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
第五条 【政策衔接】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建设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应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消防队站建设要求
第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建设要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南港工业区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根据南港工业区发展需要建设公安消防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
第七条 【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建站范围】按照危险性和规模可以将南港工业区的企事业单位划分为以下三类:
分类
类型 三类 二类 一类 发电厂(机组总容量:兆瓦) 600~800 800~1200 ≥1200 主要港口 易燃易爆物品码头
(年吞吐量:万吨) 100~200 200~1000 ≥1000 可燃物品码头
(年吞吐量:万吨) 200~1000 1000~5000 ≥5000 从业单位 生产、使用甲类、乙类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 危险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30~50 50~100 ≥10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20 20~100 ≥100 储存甲类、乙类
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 危险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50~80 80~150 ≥15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10~20 20~100 ≥100 生产、使用
可燃危险品单位 可燃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50~80 80~150 ≥15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20~50 50~100 ≥100 储存可燃危险品单位 可燃品总容积
(万立方米) 80~100 100~200 ≥200 占地面积
(万平方米) 20~50 50~100 ≥100 注:1.上表数值取值范围,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2.满足上述所列任一条件项的企业应建设企业消防站。当从业单位危险品总容积和占地
面积对应配备消防车辆数量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3.在建站界定范围之外,火灾风险较大的企业应参照三类企业执行。 符合以上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设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
第八条 【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根据《天津市专职消防队站建设标准》等规定的要求,南港工业区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分为一级专职消防站、二级专职消防站和微型专职消防站。
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占地面积、人员数量、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具体建设标准,应当按照《天津市专职消防队站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装备配备标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站装备与器材应当在根据相关标准配备的基础上,针对自身火灾类型与特点,适当提高消防装备与器材配备标准。
第十条 【消防队站选址】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选址应当参照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章 消防队站建设模式
第十一条 【指导委员会】南港工业区成立消防队站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划建设部门、发展计划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招商部门、审计部门等单位参加,指导和协调区内消防队站建设模式、建站等级、站点布局、资金投入比例、资金缴纳与使用等工作。
第十二条 【消防队站建设模式】按照“共建、共享、共担”的指导原则,南港工业区消防队站可以采取自建和共建的模式,建设类型包括公安消防站、政府专职站、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建站、企事业单位自建站、企事业单位共建站等。
第十三条 【一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一类企事业单位必须自建消防队站。建站等级不低于一级专职消防站标准。
第十四条 【二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要求,二类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建或共建专职消防队站的模式。建站等级不低于二级专职消防站标准。
第十五条 【三类企事业单位建站模式】按照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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