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空中大学人事服务简讯第三十四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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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空中大学人事服务简讯第三十四期

PAGE PAGE 1 國立空中大學人事服務簡訊第三十四期 HYPERLINK .tw/ .tw/~ person/ 每月25日出刊 人事室 編印(95.01.25) 法 令 宣 導 一、考試、任免、敘薪、兼職: (一)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工作人員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 (教育部94年12月19日台人(一)字第0940174140號函轉知) 國立大專校院專案計畫工作人員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如下: Q1:各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得否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以自然人勞務採購方式辦理? 答:如係由學校個別僱用工作人員者,限由自然人投標尚無不可。 Q2:各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時,得否以個案(人)為單一勞務採購對象,計算採購招標金額,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而無須以全校聘僱專案計畫工作人員總數計算招標金額,改適用公告金額之招標採購程序辦理? 答:採購金額之認定,本會88年7月14日( Q3:各校如基於公告之效益,採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公告徵人啟事並公開甄審方式,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規定? 說明: 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精神為解釋,即國立大學進用工作人員,應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以現行辦理勞務採購之程序,各校如擬進用工作人員,僅以登錄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屬政府採購網完成招標公告後,即告完成法定程序之公開。然此『合法公開』程序,卻與社會一般認知之『公開』徵人招募顯有極大落差,分析如下: 1.一般社會大眾如欲尋找勞務工作機會,並不會與政府採購網有所聯想,造成招標機關招募不易甚而流標。 2.政府採購網需逐案『付費』領標,方可得知各採購案所需具備廠商資格與條件,此一成本顯然非一般自然人廠商所能負擔,極易造成由人力派遣公司壟斷市場之情形。 3.由於政府採購網採會員制,且需『付費領標』(每標案約需130元),造成實質上『不公開』之特性,學校極易利用此一特性,以合法途徑(登錄政府採購網完成公開),行黑箱作業之實(實際上只有特定人士會知道有此標案),造成合法的弊端,且依現行法無從防範(一切程序均符合採購法規定,且現行法並未強制要求勞務採購必須同時公告於人事行政局及青輔會等人事網站)。 依上,各校如基於公告之效益,採取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公告徵人啟事,究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規定?不無疑義。 又若未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建請 貴會研擬將未達公告金額之勞務採購之招標公告,改於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機關學校網站公告即可,並簡化招標公告內容、領標單內容及相關手續;或請將其所屬政府電子採購網(即採購公告系統(.tw))有關公告金額以下之勞務採購改採自然人廠商免費領標之措施,以減輕尋找工作之人民負擔,俾便推動勞務採購資訊之公開、公平,以期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 答:如招標公告依規定應公開於本會網站或政府採購公報者,則應公開於本會網站或政府採購公報,始符合規定。上開公告之外,另併同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或機關網站公告該徵人啟事,尚屬可行。至於招標文件之領取,如同時接受電子領標及人工領標2種方式,亦屬可行。 Q4:多數專案計畫及工作具有延續性,爰如依政府採購法,每次計畫或每年皆需重新上網採購,並不符合計畫及工作需要,應如何解決?又如學校已訂考核機制作為是否續僱參考,得否免依政府採購法再次辦理公開甄選而逕予續約,又續約之法規依據為何? 答: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之後續擴充規定得斟酌採用。如擬逕予續約,應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其他各款之一,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得採限制性招標之情形為限。 Q5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疑義? 說明: 國立大學校院於本部94年7月1日函轉 貴會相關函釋之前,參照公務人員或約聘僱人員公開公告甄審程序進用之工作人員,其於年度終了辦理次年續聘時之相關作業疑義: 1、續聘時得否免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 2、如需依政府採購法重新辦理採購程序,是否比照新任勞務採購案? 如無須重新辦理公開招標,則其合法之續聘程序及依據之法令為何? 3、續聘之採購金額究應以何者為準?(長期?單一年度?薪資敘薪標準?年終工作績效獎金?) 4、又以學校工作人員之薪資標準多係則其續聘程序比照約聘僱人員,爰各校如擬配合公務人員調薪標準調整是類人員當年度薪資,應如何規範之?(公務人員之調薪向係於年度中公布並追溯至1月1日生效) 答:續聘時仍應依政府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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