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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88311201008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张庄镇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站)发布 2015-10-16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服务指南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3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3 (二)实施机构 3 (三)申请主体 3 (四)受理地点 3 (五)办理依据 3 (六)办理条件 6 (七)申请材料 6 (八)办理时限 6 (九)收费标准 7 (十)咨询服务 7 二、办理流程 7 (一)申请 7 1.提交方式 7 2.获取收件编号 7 3.获取收件凭证 7 (二)受理 8 (三)办理进程查询 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8 (五)审批流程图 8 三、法律救济 8 (一)投诉 8 1.投诉受理 8 2. 投诉时限 8 3.投诉处理 8 4.投诉渠道 9 (二)行政复议 9 四、表单填写 10 (一)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示范文本 10 (二)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示范文本 10 五、有关说明 10 附图 1.审批流程图 11 2.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12 3.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16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37088311201008 (二)实施机构 张庄镇规划站具体负责项目登记、一次告知、规划证件打印及发放工作,并负责规划行政审查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主体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四)受理地点 张庄镇便民服务中心二楼规划站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 第五十八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办理条件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相关材料真实齐全。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第四十一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国家的相关要求。 (七)申请材料 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乡村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原件1份);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原件3份,含电子版1套); 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6.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原件1份); 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扫描,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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