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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九十一年度台北市政府公教人员购置住宅辅助贷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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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九十一年度台北市政府公教人员购置住宅辅助贷款.doc

【附件二】 九十一年度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貸款申請書 申 請 人 自 填 欄 任職 機關 機關全銜: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 服務單位: 申資 請 人料 姓名 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官等(限依本俸填寫) 任 職稱 出生年月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聯絡 電話 ( )- 分機 婚姻狀況(請填未婚、已婚或離婚、喪偶) 配偶姓名(未婚者請填「免填」二字,離婚或喪偶者仍請填寫) 性別 配偶出生(民國) 配偶身分證統一編號 年 月 日 配偶職業:未婚或離婚、喪偶者,本欄請填「免填」二字。已婚者,不問配偶任公、教、軍職或民營機構均請詳填其服務機關或學校或公司行號之名稱及職務,配偶無職業應註明「無」,若未詳列一律退件。又配偶若任軍公教職(含退休人員)均請檢附相關證明,詳第四頁說明三。 戶籍 地址 縣 鄉 市 村 鄰 路 段 巷 號 市 鎮(區) 里 街 弄 樓 本人或配偶任何一方,是否具有右列曾由政府輔購住宅貸款或資格不符情事? 請務必於右欄空格內據實填寫「是」或「否」;申請人如有右列情形之一者,即於右欄空格任何一格中,以「是」填寫者,則不符本貸款資格,應立即撤回申請。 一、是否曾獲政府各類輔助購置住宅(包括公教、國民、勞工、軍眷、原住民住宅及其他優惠住宅貸款等之一者,不論已否清償,或已辦妥貸款手續,或已核定但在住福會核定發布函所規定期限內尚未辦妥貸款手續者,均包含在內)。 二、是否曾承購公有眷舍房屋或基地,或房屋及基地 欄名 位稱 點 數 計點標準說明 有無自有住宅、年資、眷口增減、考績等,其基準日期一律計算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居 住 狀 況 最 高 四 十 點 一、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宅者,以四十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無自有住宅之認定,採「登記主義」。 2、房屋未辦理登記並取得所有權者,為無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無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四十點計。 二、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一戶自有住宅者,以三十點計,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自有住宅者,以0點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房屋經登記並取得所有權狀者,為有自有住宅。 2、房屋與他人共有者,不論持分多寡,為有自有住宅。 3、年滿二十歲以上且有一戶自有住宅之未婚子女,如係在校肄業(含研究所學生)且無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以三十點計;另上開情形有二戶自有住宅者,以十點計,有三戶(含)以上之自有住宅者,以0點計。 年 資 最 高 三 十 點 一、年資一年一點,未滿一年,惟任職已逾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合併計算: 1、參加實務訓練或實習期間之年資,得併計參加輔購住宅貸款。 2、現職公教人員應徵(召)服兵役,期滿復職,其在營年資可以併計為輔購年資。 3、公教人員辭職再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公職年資可併計為輔購住宅貸款之年資;年資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辭職前任公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4、軍公教人員已領有退伍(休、職)金者,如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前任軍公教職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5、軍官、士官轉任公職,年資未中斷,其軍職年資可併計為輔購住宅之年資。年資中斷,再任公職滿一年者,其前任軍職年資得合併計點。 6、約僱人員依規定進用為編制內正式人員,或聘用人員經列冊送銓敘部備查有案於補實為編制內正式人員者,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7、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轉任公職,其未辦理退職之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算;依規定退職已領有退職金者,其退職前之年資,不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算,作為申請公教輔購住宅貸款之資格條件。但符合申請輔購住宅貸款資格條件(任公職滿一年)者,其退職前之年資,得與現職年資合併計點。 8、具輔購資格之公教人員,其任公職前服義務役(含軍、士官兵)之年資,得合併計點。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計: 1、代理職務、臨時雇員、臨時工、曾任私校教師之年資,不予採計。 2、留職停薪除有考績(考成、考核)者外,均不予併計。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最 高 十 五 點 一、甲等每次三點、乙等每次二點。 二、考績包含另予考績,但因擔任公職未滿一年者之另予考績,各依其考績等次按上開配點減一點。 三、考績未及五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辦理之考績未及五年者,在服務公職年資未中斷之條件下,得就其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之考成(考績、考核)成績與現有之考績併計計點至滿五年為止。 眷 口 最 高 十 五 點 每一眷口以三點計算,惟申請人不得列入眷口計算。 二、所稱有眷,其眷屬係指配偶、父母(申請人之父、母,二者均為無自有住宅,方得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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