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8B章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9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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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8B章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9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

第548B章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19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第548B章 商船(本地船只)(渡轮终点码头)规例第548B章 第19条不再受雇时须将通行证交回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的持有人如不再受雇于在该通行证发出当日是其雇主的人,则须于他不再如此受雇后即时将该通行证交回该雇主。   第548B章 第20条通行证在要求下须交回   附注:   尚未实施   处长可要求通行证持有人将其通行证交回处长,而该通行证持有人须立即遵从此要求。   第548B章 第21条通行证须佩戴在外衣上   附注:   尚未实施   通行证的持有人须于进入或离开限制区域,或在限制区域内停留时─   (a) 佩戴该通行证,并将之固定于其外衣的显眼位置;   (b) 遵从规限该通行证的发出的条件;   (c) 遵从获授权人员向他发出的所有合理指示;   (d) (如该通行证是共用通行证)随身携带─   (i)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向他发出的身分证;或   (ii) 处长认可的委任证、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识别证明。   第548B章 第22条真正乘客的豁免   附注:   尚未实施   (1) 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第11(1)条不适用于─   (a) (i) 从渡轮船只离船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   (ii) 为以渡轮乘客身分登上渡轮船只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   (iii) 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离开直升机后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为以直升机乘客身分登上直升机而正在通过限制区域的真正乘客;或(b) 正身处限制区域内的过境或转船乘客区内,等候下一渡轮航程的真正乘客。(2) 乘客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凭借第(1)款而获豁免不受第11(1)条的规限─   (a) 他是渡轮船只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该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发出的该船只的有效客票;   (b) 他是直升机的离境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及由该直升机的拥有人、经营人或机师发出或代上述人士发出的该直升机的有效客票;或   (c) 他是到境乘客或过境或转船乘客,并管有有效的旅行证件。(3) 客票须采用处长认可的格式。   第548B章 第23条遗失通行证   附注:   尚未实施   (1) 通行证的持有人如遗失该通行证,须以书面将遗失该通行证一事及有关情况向其雇主(如有的话)报告,不得延搁,如该通行证的持有人并无雇主或本身是雇主的话,则须向处长报告,不得延搁。   (2) 凡雇主收到遗失通行证及有关情况的报告,他须以书面向处长报告该遗失事件及有关情况,不得延搁。   (3) 任何人如拾获通行证,须将该通行证送交处长或警务人员,不得延搁。   第548B章 第24条补领通行证的发出   附注:   尚未实施   如通行证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获发给该通行证的人或其雇主可向处长申请发出补领通行证;处长如信纳该通行证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则可在订明费用缴付后,向该人发出补领通行证,以取代该已遗失、遭毁坏或遭污损的通行证。   第548B章 第25条船长就登船或装载货物而给予的允许   附注:   尚未实施   第4部   杂项   (1) 除第(4)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不得登上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装上本地船只,但经该船只的船长允许者除外。   (2) 凡任何人被处长警告,指某艘渡轮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该人不得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3) 凡任何人被处长警告,指某艘并非渡轮船只的本地船只已全量载满乘客、车辆或其他货物,该人不得在终点码头内搭乘该船只或将车辆或其他货物带上该船只。   (4) 第(1)款不适用于获授权人员。   第548B章 第26条允许留在渡轮船只上   附注:   尚未实施   除《入境条例》(第115章)第33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除非经处长允许,否则不得留在终点码头内的渡轮船只上。   第548B章 第27条一般禁止条文   附注:   尚未实施   任何人当身处终点码头内或在终点码头内的本地船只上时,不得─   (a) 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扔弃物、纸张或废物,但将扔弃物、纸张或废物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于为此而设置的桶或容器除外;   (b) 抛掷、弃置、遗下或丢掉任何能令人身受伤或财产受损的东西;   (c) 从终点码头或本地船只上抛掷救生圈或装备,但在发生紧急事故的情况下进行除外;   (d) 打开、移走或攀越在终点码头内竖立的墙壁、栅栏、障碍物、闸门或杆柱;   (e) 行乞;   (f) 钓鱼。   第548B章 第28条停泊费   附注:   尚未实施   (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在终点码头内停泊的本地船只的船东、船东代理人或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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