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一切险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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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一切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 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 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 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 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 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 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 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 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 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 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1页共10页 安装工程一切险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 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 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 的损失和费用; (三)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 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 (四)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帐薄、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 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 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 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安装工程:保险工程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设备费用、原材料费用、安装费、 建造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 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 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 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安装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 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 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2页共10页 安装工程一切险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 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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