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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安全培训-点考试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①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
2、危险救援机构及职责;
3、应急设备与设施;
4、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5、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与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度;
9、培训与演练;
安全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经济损失1亿以上。
2、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1亿以下。
3、较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10人或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死亡3人,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其中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1小时内报告,最高罚款500万元。
从业人员权利:
1、知情权;
2、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
4、拒绝权;
5、紧急辟除权;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本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
4、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问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标语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预防不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安全技术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到落实,有章不循,冒险蛮干。包代工安全管理薄弱,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较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6)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8)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组成:
(一)安全施工费;
(二)文明施工费;
(三)临时设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实行预付款制度;
·按基本费和现场评价两部分计取;
·基本费按川建发[2006]107号文件费率表计取,现场评价费按照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招投标竞争;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必须有5名以上专家进行;
·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
安全生产管理: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
三不伤害:
1、不伤害他人;
2、不被他人伤害;
3、不伤害自己。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
DHSA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防患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
防范重大伤亡事故;
力争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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