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关联交易蕴含巨税务风险,必须看一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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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关联交易蕴含巨税务风险,必须看一看!

三类关联交易蕴含巨大税务风险,必须看一看! [复制链接] yoyo713 yoyo713 当前离线 最后登录 2015-2-1 在线时间 3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4-28 阅读权限 5 精华 0 积分 2 帖子 1 1 主题 0 好友 2 积分 新手上路 新手上路, 积分 2, 距离下一级还需 48 积分 该用户从未签到 最后登录 2015-2-1 阅读权限 5 积分 2 精华 0 发消息 电梯直达 1楼 发表于 3?小时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中国税网 ? ?? ?? ?? ?? ?? ?? ?? ?? ?? ? ? ?? ?? ?? ? ? ?? ?笔者近日在梳理北京市部分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点时发现,母公司承载功能过多、母子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和关联企业相互挂靠三类现象很普遍,成为企业集团税务风险的高发源地。对关联交易税务风险,很多大企业只关注境外部分,境内部分往往被忽视。其实,无论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例行检查,还是各地税务机关的专项审计,对境内关联交易的关注越来越高,被调查的概率也越来越大。      母公司承担功能过多 费用分摊很混乱      ◎现象描述◎      目前,企业发展集团化成为全球趋势。笔者发现,我国一些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母公司承担了子公司的众多职能。特别是一些被“捏合”的集团企业,其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远未跟上集团化扩张的脚步,企业集团内部职能划分和费用分摊十分混乱,由此引发很大的税务风险。      ◎典型案例◎      S公司是国有大型能源类集团的母公司,亦是A股上市公司。2010年10月份,S公司启动了一项大型软件工程研发项目——A信息系统。A信息系统总投资20.22亿元,由S公司委托集团内子公司开发。A信息系统共包含11个功能模块,2012年底开始试运行,2013年推广到集团范围。在A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所有支出均由S公司负担并列支,而在A信息系统逐步试运行乃至推广使用时,S公司却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S公司作为母公司,不仅承担了系统开发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了本应由集团内企业共同承担的开发费用。经统计,仅出售A信息系统部分功能模块的收入,就涉及增值税2亿元。      ◎风险提醒◎      在上述案例中,S公司作为母公司,并不具备系统开发功能和资质,虽然委托其子公司开发,但实际成本由S公司承担。开发A信息系统的初衷是给全集团公司共同使用,受益者是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但S公司独自承担此项费用,未和子公司共同承担开发成本、费用;系统开发完成后,推广使用时也未就出让该项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向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导致S公司和其子公司无法清晰划分收益和费用,进而导致管理上的混乱。      在实务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功能重合、费用分摊不清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极易引发税务风险。在流转税方面,母公司软件系统、专利成果等无偿提供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发放贷款等均可能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上述案例中,A信息系统的推广使用,虽然未收取相应费用,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视同销售,应按销售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软件给子公司使用,该关联交易明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S公司涉及的主要是境内关联交易,S公司集团内子公司税负复杂,包括亏损企业和低税率企业,S公司无偿提供A信息系统使用权,导致利润转移到子公司,会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税务处理一团麻      ◎现象描述◎      我国大型企业集团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一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关联企业之间成本费用划分不清,很容易导致税务风险。大型企业集团财税负责人应注意,关联企业之前的费用核算应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规避税务风险。“亲兄弟也要明算账。”有关专家说。      ◎典型案例◎      A公司和B公司同属于Z集团。其中,A公司是Z公司的二级分支机构,属于商品流通企业,主要负责成品油及化工产品的销售贸易、仓储物流及营销网络建设等业务,在过去5年一直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B公司是Z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期亏损。A公司和B公司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同一个注册地址、同一套管理团队,是典型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企业人员介绍,两家企业办公场所、设备和人员重合,在实际使用和会计核算上都未作明确区分。对于固定资产,房屋建筑、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设备都归B公司所有,由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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