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急预案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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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急预案2009

上海市防汛防台专项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提高上海防汛防台和整体抗风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城市防洪排水规划》、《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的台风、暴雨、高潮、洪水、灾害性海浪和风暴潮灾害,以及损害防汛设施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统筹兼顾、局部服从全局;以人为本、抢险救灾先人后物;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团结协作、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政府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市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应急办负责。   2.2应急联动机构   市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作为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特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3工作机构   2.3.1市防汛指挥部   市防汛指挥部作为市政府领导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全面负责本市防汛防台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市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3.3.2市防汛办   市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协调本市防汛防台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2.4其他   2.4.1区县及街道乡镇   各区县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级防汛防台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或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工作。   2.4.2各有关部门、单位   相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或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防汛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和指导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工作,汛情紧急时承担突击性防汛救灾任务,确保安全度过汛期。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与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台风暴潮灾害时,市和有关区县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和台风暴潮来临时,水文和海洋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l.2水利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与沿海出现超警戒潮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黄浦江、苏州河等市级河道堤防、水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市防汛指挥部。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淹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3.1.3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   (1)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区县政府、防汛指挥部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和台风暴潮灾情。   3.2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和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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