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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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三 扬州市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教师法》、《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作为我市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评审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勤学乐教,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扬州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任现职近3年来,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对其任现职年限要作相应延长,直至取消申报: 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1次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 2.近3年年度考核出现1次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虚报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已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延迟3年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者应依法取得相应及以上教师资格。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4年以上; 2.获得双学士学位,担任中学二级教师并履行其职责3年以上。 上述毕业学历应为国民教育有效学历。 第六条 年度考核要求 正常晋升人员,近3年来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破格晋升者,近3年来年度考核至少应有1年为“优秀”。 第七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期内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进修任务(每年48课时以上,其中校本培训最多按24课时计入),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信息技术与教育》考核或《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考核,或者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考核(初级)。 下列对象免于考核: 幼儿教师; 2、195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男教师、1963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女教师; 3、2001年4月30日前已取得职称计算机考核合格证的中小学教师; 4、取得“英特尔未来教育”省级培训合格证的中小学教师; 5、中小学计算机学科专任教师。 第八条 外语不作要求 第九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的人员,须参加省级以上职称计算机考试或者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对在县以下(不含县)工作,且申报当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必须达到合格分数的一半(成绩证明必须由扬州市职称办出具)。合格证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长期有效。 计算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 第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要求 1957年7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一定的水平(语文教师二级甲等,其他教师二级乙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教育工作要求 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团队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负责音、体、美、劳等课外活动小组的组织、训练等教育管理工作3年以上。 教育学生讲究方法,教育效果良好,所带班级、团队获得校级及以上先进称号;或所带课外活动小组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本人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本学科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任现职以来,系统担任过1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能胜任循环教学,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工作。能承担选修课教学任务或校本课程的开发。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应有其他与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需提供近2年所教学科1学年的教案。任教学科应与申报学科相同。 3.教学效果优良,在教学过程中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 (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讲究方法,指导学法,教学上起到骨干作用,得到学生和家长的认可。任现职以来每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等至少1次,并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提供教案、课堂教学评价表等原始材料)。所教学科在校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评价中成绩良好。或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教学竞赛、技能竞赛中获得奖励。 第十三条 教研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善于总结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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