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doc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doc

  1. 1、本文档共1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 司法改革是一场尚未达成共识的远征 2011年01月30日10:24 来源:《财经》 作者:徐凯   对于中央司法改革领导,,,,组而言,2010年是一个“丰收年”。2011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披露,其2008年底出台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立的60项任务已基本完成四分之三。其间,2009年完成17项,2010年基本完成30项。    2010年的这30项改革措施包括:重整刑事证据规则、全面展开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制、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律师管理等等,这一切正按照中央政法委预定的轨迹前行。    “2010年司法改革整体比较平淡,步伐更加缓慢,理念趋于保守,政治色彩有增无减。”1月22日,在第二期《财经》法治论坛暨《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0)》(下称报告)发布会上,北京理工大,,,,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如此总结。    徐昕认为,这些措施多数属,,,,修,,,,补,仅仅是2009年司法改革的落实和延续。2010年司法改革的重点仍是机制改革和工作方法的改进,未触及司法体制,甚至在司法巡查、律师管理等问题上明显倒退。但对未来,他在悲观之中也保留了希望,“今天,既是司法改革的黑夜,也是法治中国的黎明。”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观察到其中差异明显:“改革的人认为自己下了很大的劲,一些旁观者说你这就没改。”    “现在,,,,界对司法改革,弥漫着一种关注、焦虑、无奈、不满和期待的情绪。”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    实际上,繁纷复杂的司法改革措施相互之间缺乏协调,甚至不乏相互矛盾、抵触之处。在司法独立、司法职业化等关键议题上,朝野上下分歧已存,共识未生。    如何定位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角色?司法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司法和政治间关系怎样界定?回顾2010年的司法改革内容,置诸20多年来司法改革历程中考察可知,在这些议题上,中国社会亟须达成共识,这将决定司法改革能否走出迷途。    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造    《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至今仍未明确的是,下级法院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上级法院?法官能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庭长、院长乃至审委会?司法独立日益遭到削弱,司法行政化不断强化,是报告对这一轮司法改革的主要批评。    在报告中,徐昕回顾了案件请示制度诉讼化改造、司法巡查制度等改革措施。案件请示是一种“中国特色”的制度,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予以答复的制度。    此做法无法律依据,却由来已久。由于案件请示妨碍下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化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且使得二审终审制流于形式,受诟病已久。    由此,2005年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对案件请示进行诉讼化改造,2009年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则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并于2011年初发布。该意见强调,各级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履行各自职责,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意见规定,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及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等第一审案件,必要时可书面报请上一级法院审理。    报告认为,下级法院请示上给法院,上级法院以“提前介入”“挂牌督办”、内部批示等方式主动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导致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存在非正常关系。通过诉讼化改造,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以上问题,但改革尚不彻底,未触及问题的核心。    一方面,上级法院不愿轻易放弃对下级法院的控制,另一方面,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很难单兵推进,还需要法院绩效考评、法官错案追究、司法审判与行政职能分离、审级制度完善等相关改革作为支撑,并最终有赖于司法行政化、地方化的消解。    与此相关,2010年10月,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规定》,正式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并积极推动各高级、中级法院建立司法巡查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所辖法院及法庭开展巡查工作。    类似于党内巡视制度,司法巡查制度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巡回检查的内部监督制度。报告认为,这一制度旨在强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行政控制,与消解司法行政化的目标背道而驰。    就实质而言,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即“没有关系”。审级不同只是分工要求,法官之间并无等级差别。    自由裁量权收与放    自由裁量权收放之间,是“独立审判”的摇摆不定,这体现在案例指导制度和量刑规范化改革

文档评论(0)

mn93322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