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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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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 是指行政相对人 相关人 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发生争议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相关人)的主张是否是否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然后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二、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规定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以及规范和调整与行政诉讼有关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则。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和国家机关组织法。 2.行政诉讼法律。 3.有关法规中的行政诉讼法规范。 4.法律解释。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是指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1.法院; 2.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3.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 (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辩论原则。 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合法性审查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肯定性列举(第12条第1款)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规定) 二、概括性规定(第12条第2款)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否定性列举(第13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人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即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终局行政决定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4)。例:《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P425)。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4条: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5.刑事司法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先行拘留、立案侦查、讯问、勘验或者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等财产、发布通缉令。 刑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权力来源;实施目的。 公安机关利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以刑事侦查为由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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