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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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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程序

上诉审程序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上诉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声明不服,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判,上一级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判所适用的程序。 二、上诉审程序的目的 (一)保护当事人权利 (二)保障法律的统一解释和适用 第二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当事人对下级法院尚未确定的裁判,向上级法院声明不服,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上诉的条件 (一)上诉的形式条件。 1、裁判具有可上诉性。指当事人提出上诉只能针对判决与法律规定允许上诉的裁定。 允许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允许上诉的裁定包括: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2、上诉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是15日,不服裁定的是10日,均从判决或裁定送达给当事人的次日起。 3、上诉须向一审法院的直接上一级法院提起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 4、上诉采取书面形式。 (二)上诉的实质条件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须适格 第一、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要共同诉讼第二审程序当事人的确定: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2、上诉人须具有上诉利益 是指当事人对于第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有所不服,有利用上诉审程序除去其不利结果,予以进一步救济的必要性。 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程序 (一)上诉状等诉讼文书的提交与送达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二)诉讼案卷和证据的送达 原审法院接到上诉状、上诉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三)二审法院的立案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审判范围 《民诉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一)禁止不利益变更 是指一方当事人上诉的情况下,第二审法院不得做出比一审判决更不利于上诉人的判决。 注意:1、该原则限于上诉人的对方当事人未为上诉或未提起附带的上诉的情形。 2、适用于当事人享有处分权的私益案件和事项。 (二)禁止利益变更原则 是指二审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增加上诉人的利益。 二、上诉案件的审判组织与审理方式 (一)审判组织 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应由审判员组成,不能吸收人民陪审员。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 1、开庭为原则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需要对原证据重新审查或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又称为附条件的书面审理 (1)要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程序,以便核对和查清案件的事实、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既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类型 (一)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2、依法改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可以直接改判; (2)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1)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2)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程序瑕疵) 《适用意见》第182条、183条、185条 (1)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得离婚的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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