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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产地检疫的概念
动物产地检疫: 是指动物及其产品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所进行的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的检疫。运输检疫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通过用铁路、民航、公路等运输工具,运出省、市、县出境时所实施的检疫检验及运输工具的检查和消毒工作。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律依据
动物产地检疫是一项和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国家将越来越重视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卫生检疫机构的工作将任重道远。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主体
《》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此规定确立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唯一的检疫执法主体,具有排他性,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之外,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资格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性质和法律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实施检疫工作是代表国家的执法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依据是《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范围
《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受检者即动物和动物产品。第三条明确了动物的种类和动物产品的类别,不是任何动物和动物产品都要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鸡、鸭、鹅、鸽等,以及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特种经济、观赏、演艺、伴侣、水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动物源性产品。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对象
《动物防疫法》所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对象是法定的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执行者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明确了动物产地检疫的执行者是官方兽医。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的法定程序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国家对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实行申报检疫制度,即货主在屠宰、出售或运输动物及产品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该机构接到检疫申请后,应按规定时间派官方兽医对所申报的动物及其产品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动物产地检疫的社会作用
一是可以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通过执法手段,切断运输、屠宰、加工、储藏和交易等环节,防止动物疫病蔓延;三是防止人畜共患疫病在人间的流行;四是将动物疫病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局限化;五是及时发现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迹象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其消除;六是通过动物产地检疫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生活必需品时还可给予身心的愉悦;七是可以借助检疫工作加快动物养殖周边环境的环保工作推进,净化空气,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等,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安全。
申报时填写报检申请表,提供畜主姓名、动物品种名称、数量、地址、联系电话。
畜主提供动物免疫档案、养殖档案等材料。
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日内到现场实施检疫(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的可随报随检)。
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受申报后当场答复是否受理并回复拟到场检疫的时间。
畜主提前3日向当地动物卫监督机构书面或电话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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