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民事权利(唐义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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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权利的概念,有不同的认识。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学说 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耶林) 2.主观说(温特夏德) 3.法力说(梅克尔) 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基于权利类型的多样性,力图具体地界定权利的概念,既不必要,也不可能。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 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二)财产权 现在可以将财产权界定为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的请求权、与绝对权保护相关的请求权等。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依其行使的法律效果得区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 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格权。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他可以对抗除他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又称为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 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都属既得权。 期待权则是处于向既得权过渡阶段的权利,是指权利的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具备,但将来有可能完全具备的权利。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也就是民事权利内容的实现。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的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令人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无论造成什么损失包括致人死亡,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 正当防卫须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防卫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对方的侵害是非法的。 3.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已中止)。 4.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不能转移到第三者。 5.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  《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一,盗贼的偷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盗贼用铁棍攻击民兵吴海占。吴夺过铁棍进行反击以制止侵害行为而伤了盗贼。因为吴的防卫目的是保护本人的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而对方的侵害是违法和正在进行的;同时吴海占的防卫反击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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