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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制度概述 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侦查阶段的律师帮助 四、刑事诉讼代理 一(一)辩护制度的概念和沿革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和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制度的总和。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辩护制度产生于古罗马。近代辩护制度是欧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同封建司法制度作斗争的成果。我国辩护制度是清末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引进的。新中国建立后,54宪法确认辩护权,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律师暂行条例》,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并制定《律师法》,98年司法部公布《法律援助条例》,辩护制度不断完善。2008年6月新《律师法》实施 一(二)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 2、无罪推定原则和人的主体性理论; 3、司法人权理论。 一(三)辩护制度的意义 1、辩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刑事案件。 2、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的教育任务。 二(一)辩护的种类 辩护的种类有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三种。 1、自行辩护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2、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自己辩护。 3、指定护是指法院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 二(一)辩护的种类(续) 指定辩护则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而且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简易程序不指定);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 (5)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 (6)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7)法院认为起诉意见书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其中,(1)(4)(5)(6)(7)属于“可以”指定的,(2)(3)属于“应当”指定的情形。 辩护的方式分为口头辩护和书面辩护两种,以口头辩护为主。 二(二)辩护人的范围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基本条件) (1)中国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除外条件)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安、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 (6)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其中,(4)(5)(6)(7)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经法院许可后被委托为辩护人。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二(二)辩护人的范围(续) 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出2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与委托辩护人不同的是,能够被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的人,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二(三)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人介入诉讼限于审判阶段。 二(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第一,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对于其所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相对独立性。 第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不受公诉机关的干涉,他与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 第三,辩护人必须服从法院的诉讼指挥,但独立行使辩护权不受法院的干涉。 二(五)辩护人的职责 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辩护人的唯一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包括实体上的无罪、免刑或从轻、减轻处罚,也包括程序权利的维护,如申请取保候审、提出控告或申诉等; (2)履行此项职责的基本方式是反驳指控,提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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