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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与代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辩 护 制 度 “没有坏人,就没有好律师。” ——狄更斯 “最不能容忍的是这种情况:侦查者权力很大,法官的作用不怎么看好,而辩护人或者没有或者软弱无力。” ——亚历山大·雅科夫列夫 “为人打官司时伤天害理之事。虽然律师有时也可以主持正义。但律师承包案件绝非出于对你的同情,而只是为了从你的官司中牟利。” ——弗兰西斯·培根 “律师是天使,律师是魔鬼” ——某人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2、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权利。 3、辩护制度: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和。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二、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萌芽:古希腊时期“雄辩家”;古罗马时期“保护人”、“辩护士”制度; 2、中世纪不存在真正的辩护制度; 3、近代辩护制度得以确立。1679英国《人身保护法》、1808《法国刑事诉讼法》; 4、现代辩论制度:(二战以后) 具体权利扩充、细化: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1)辩护人介入诉讼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 (2)法律援助制度的普遍建立 (3)律师先悉权 (4)律师拒绝作证特权 设立国际公约: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90年《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时期 (1)1910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1912年《律师暂行章程》、《律师登录暂行章程》 1928年《律师章程》 1941年《律师法》 (2)新民主主义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 2、 新中国时期 1954年《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954年《法院组织法》: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辩护制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 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 2007年修改《律师法》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1、认识论基础:对立统一规律 2、价值论基础: (1)无罪推定原则 (2)程序主体性理论 3、诉讼结构对辩护制度的影响 四、辩护制度的意义 1、实体真实 2、程序公正 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和方式 (一)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1)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 (2)自诉案件 (3)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委托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法院的通知义务: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时间: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3、指定辩护: (1)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2)法定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第一,“应当指定”的情形: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最高院《解释》第36条)的人;? 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第二,“可以指定”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七种情形(最高院《解释》第37条,见教材第147页) 第二节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被告人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情形 A “可以指定”的,法院应当准许; B “应当指定”的,即残疾、未成年、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准许(有正当理由)——〉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3)指定时间:审判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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