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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一、辩护人的概念、人数 (一)辩护人的概念 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二)辩护人的人数 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1.律师。 注意三方面限制:(1)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2)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近亲属除外 ;(3)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律师辩护人。(参见《律师法》) 2.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不得牟利)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重要) 1.绝对排除,包括(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相对排除,下列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现职人员;(2)本院的人民陪审员;(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三)审判人员离任后担任辩护人的限制 1、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2、审判人同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辨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辨护的除外。 见P59例1-3 练习题: 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一)独立的诉讼地位,体现: 1.独立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受委托人意志约束,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二)诉讼职责 1.只承担辩护职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2. 辩护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3.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一)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二)阅卷权 (三)会见、通信权 1.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不需要经过许可。 2.会见时,侦、审、检人员不能在场。 【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33 条: (1)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行使会见权。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P61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会见和通信必须经过许可! (四)调查取证权 1.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2.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证时,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批准,并经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3.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注意】修改后的《律师法》第 35条: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五)申请取保候审权 以下人员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其近亲属;其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注意:非律师辩护人无权申请取保候审。 (六)申请解除超期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如果强制措施超期,律师辩护人和非律师辩护人都可以申请解除。 (七)申请回避权 (八)律师辩护人的其它权利 1.拒绝辩护权: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委托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隐瞒事实真相。(《律师法》第 32 条) 2.庭审言论豁免权: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例外: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法》第37条) 3.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法》第37条 拒绝辩护问题(比较复杂,重要) (一)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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