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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 1.宪法与施政纲领 2.土地立法 3.马锡五审判方式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概况及立法指导思想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况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随着政治形势和阶级关系的变化,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 结构及其具体任务也随之发生变化。与此相适应,法律建设也必然产生一系列的变 革和发展,从而使新民主主义法制经历了初创、形成和完善三个发展阶段。 (一)初创阶段(1927年—193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建立初期,没有 统一的中央政权机关。各个根据地的边区(省)政府为了政权建设需要,均以中国 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苏维埃政权问题决议案》和《土地 问题决议案》等方针政策为立法依据,相继制定了一些地区性的法律法令,为法制 建设积累了初步经验。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先后召开了两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定了包括宪法大纲、选举法、中央和地方苏维埃组织法、行政法规、惩治 反革命条例和其他刑事法规、司法机关组织条例和诉讼程序法规、劳动感化院章 程、土地法、婚姻法等在内的一大批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体 系。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机会主义路线的影响,这一时期制定的法律或多或少地带有 一些“左”倾的错误内容。 (二)形成阶段(1937年至1945年)。抗日民主政权的继承苏区经验的基础上,以 中国共产党《关于目前形势与党的任务的决议》和《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文件为 立法依据,制定和颁布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如人权保障条例,施政纲领,片治汉奸 条例,危害军队、妨害公务法令,军民诉讼条例,优待移难民垦荒条例,奖励科学 技术法令,继承条例等。在审判工作中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广和规范了人民 调解制度,狱政工作也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根据地还开始 起草基本法典,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先后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 案》、 《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法草案》、《陕甘宁边区民事诉讼法草案》等。这些草案虽 未经边区参议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却经边区政府批准和边区参议会认可,交由司 法机关内部试行。与苏区相比,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在指导思想上纠正了王 明的左倾错误,在内容方面日益丰富,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广泛,形式上也更 为规范和严密。这一切都表明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已步入成熟阶段。 (三)完善阶段(1946年—1949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彻底 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新中国的决战时期。为配合解放 战争的需要,解放区人民政府颁布了施政方针,中国人民解放军发布了《中国人民 解放军宣言》,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提出了没收官僚资本,没收 地主土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三大经济纲领,以及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确立解放 区的司法原则。在这些立法方针和原则指导下,各解放区的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 许多相应的法令、条例和决定。这些立法对摧毁国民党反动统治,消灭封建剥削制 度,建立人民的司法机关,镇压地主官僚资产阶级的一切反革命活动,发挥了重大 作用,标志新民主主义法制进入了进一步完善阶段。 三、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基本特征和立法指导思想 虽然根据地法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体内容与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又大致具 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一)立法上以中国共产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 (二)内容上以反帝、反封建为中心 (三)数量多,形式较为简陋 第二节 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献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一)《宪法大纲》的制定 1928年5月,井岗山工农兵政府正式成立。此后,革命根据地便在全国各地不断 涌现。到1930年,全国已建立起大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 中央苏区根据地已联成一片,包括二十一个县城,二百五十万人口,陆续建立了 乡、区、县各级政权组织。建立工农民主共和国,制定宪法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同时,各根据地也迫切需要一个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政纲,有所遵循,统一法制。于 是,中国共产党于1930年5在上海召开了中国苏维埃区域代表会议,提出了召开第一 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年7月,中共中央成立了中国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 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负责草拟宪法,并提出了制定宪法的七大原则。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1月,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又对其作 过某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原则,使之更符合中 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阶级路线和基本政策。 (二)《宪法大纲》的内容 《宪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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