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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犯罪成立的修正要件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共同犯罪形态 三、罪数形态 一、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犯罪形态与犯罪停止形态 发展过程的阶段: 犯罪前(犯意)←∣→预备→实行→实行后 发展过程中的行为: 预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 发展过程中的结束形态: 停顿下来,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而分别成立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情形 思考:在以上犯罪阶段中,分别可 能存在哪些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实行阶段: 实行后阶段: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1、划分标准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其种类 3、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 ①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②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③并非直接故意都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 4、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 犯罪未完成形态也是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为了适用打击达到了犯罪程度而又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的行为的需要,通过对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的修正、补充而形成的犯罪构成形态。 (三)研究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定罪 量刑 (四)犯罪既遂 思考: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有人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 犯罪人达到了其预期的目的→目的说 质疑:某甲想杀乙,在错把丙当成乙杀掉时,甲杀乙的目的并没达到 又有人说,犯罪既遂的标准是 犯罪人实现了其预期的结果→结果说 质疑:在危险犯、行为犯的情况下,并没有实现犯罪人预期的结果 犯罪既遂的标准只能是齐备法律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既遂犯及其刑事责任 对既遂犯的处罚:直接依刑法分则规定处罚←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法定刑都是以既遂犯为标准的 (五)犯罪预备 1、犯罪预备的概念 第22条第1款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所谓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着手进入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 2、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特征: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关键特征 2)结果特征:犯罪行为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 3)主观特征:犯罪行为停顿在犯罪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犯罪预备阶段)的关键特征 何谓“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什么关系? 准备工具,即制造、收集可供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如查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等。 “准备工具” 是最常见的“制造条件” 何谓“着手” 所谓着手,是动手、开始做某事的意思。在刑法上,它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 它是实行行为的起点,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显著标志。 直观认定:看行为人的犯罪意图是否明显地显露出来 何谓“意志以外的原因”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非不为也,是不能也” )(自动放弃:能够完成犯罪而不) 如,因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不在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而难以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等。 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预备犯 2、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六)犯罪未遂 1、概念 第23条第1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所谓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形态。 2、犯罪未遂的特征 1)行为特征: 2)结果特征: 3)主观特征: 1)行为特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关键特征 2)结果特征:犯罪未得逞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关键特征 3)主观特征: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关键特征 何谓“犯罪未得逞 ” 就是犯罪行为未能达到既遂状态,即犯罪行为未达到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这里的“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并足以阻止犯罪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这些因素与犯罪人的主观愿望相违背,与犯罪行为的发展进程相冲突。 具体内容上不同于预备犯的 一般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未遂犯的“意志以外原因”一般包括: (1)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 如被害人强有力的反抗、第三者的制止或者司法机关的拘捕、被害人有效的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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