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分论(旧、简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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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故意与错误:以为对方非法而予以阻碍,而实际上对方属合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事实错误说与法律错误说 (七)罪数的区分 (八)问题: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非职务行为、作出某种决定、不作出某种决定、使其辞职的,应如何处理?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与煽动特定犯罪的关系 三、招摇撞骗罪 (一)构成要件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他人好处的? 单纯声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与诈骗罪的关系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法益:公共信用 (二)构成要件:伪造、变造的含义;对象的相对性 (三)问题: 1.复印件是否属于公文、证件? 2.印章与省略文书如何区别?重在表达意思还是证明主体的同一性? 3.伪造并不存在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如何处理?例如,伪造“北京市南城区人民法院”印章的,如何处理? 4.买卖虚假公文、证件、印章的,如何处理?如买卖假汽车年检证。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司法解释的疑问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问题:购买者将自己的照片、押金交给伪造者,待伪造者伪造后取回身份证的,是否构成本罪的共犯?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的含义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问题:是否要求双方都三人以上? 只有一个首要分子时能否成立本罪?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情形?(斗殴无防卫?) 第二款的适用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问题: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组织的特点: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 二十六、传授犯罪方法罪 (一)构成要件 (二)与教唆犯罪的关系 (三)刑事责任:立法背景 二十七、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问题: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但服从解散命令的,是否构成本罪? 本罪是否处罚未遂与教唆? 二十八、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本罪的性质:抽象的危险犯 与第130条的关系 三十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 司法解释分析 三十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与教唆、帮助自杀的关系。特别规定?注意规定? 三十三/四、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法益、“聚众淫乱”在两罪中的区别 三十五、盗窃、侮辱尸体罪 侮辱尸体是否需要在公共场所? 三十六、赌博罪 赌博的含义: 赌事与博戏 赌博罪的成立范围:开设赌场的范围以及帮助开设赌场的范围;聚众赌博的范围 三十七、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 (一)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的扩大解释; “与案件重要关系的情节”的性质与范围; “虚假”的含义 (二)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为自己作伪证时,是否成立伪证罪的教唆犯? (三)既遂标志是什么?一个整体的陈述终了?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三个行为之间的关系:实行、帮助、教唆,但与共犯存在区别 (二)本条的存与废? 三、妨碍作证罪 (一)本罪不限于刑事诉讼 (二)辩护人在刑诉中阻止证人作证的,成立本罪;指使证人作伪证的,成立前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发生的范围、主体的范围 七、窝藏、包庇罪 (一)对象:如何理解“犯罪的人”, 规范用语普通化 是否包括窝藏共犯人? (二)行为:窝藏、包庇的含义;疑难案例 (三)主体:本犯教唆他人窝藏、包庇自己时是否成立共犯? 九、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一)法益:各种学说的区别 (二)对象:赃物:犯罪所得—直接所得OR包括间接所得?既遂(持续犯的场合) 1.“犯罪”的范围:窝藏他人收购的赃物? 2.“物”的范围:尸体?被收买的儿童? 窝藏他人购买的假币成立何罪? 3.没有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所盗窃的财物是否赃物? 4.没有达到犯罪数额的财物是否赃物? 5.加工后是否赃物:本质部分是否变化? (三)行为:根据本质进行理解 问题:买赃自用行为是否属于收购? (四)主体:本犯以外的人 问题:本犯教唆他人窝藏等时是否成立共犯?帮助本犯销售赃物的如何处理? 焦点: 本犯基于何种原因不处罚? (五)故意:明知的认定与推定 所谓“应知”是赃物的问题 (六)共犯关系:事先通谋、事后销赃 (七)盗窃赃物行为的性质:盗窃罪 (八)代为销售与诈骗罪的关系: (九)代为销售与侵占罪的关系: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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