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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教育訓練簡報 個資法的沿革及發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84.8.11)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 並於101.10.1施行(第6條、第54條之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 什麼是個人資料? 小明是一位承辦戶籍資料業務的公務人員,有天一個年輕貌美的妙齡女子前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遷入,小明驚為天人,但仍壓抑住自己澎派的情緒,請女子填寫個人資料,並為她辦好戶籍變更登記,又利用戶籍資料查詢系統蒐集了許多她的資料。 但當晚小明對妙齡女子牽腸掛肚、輾轉難眠,於是起身在FB上po了一段文字「Dear 江小美,妳的出現猶如天使的降臨,讓我的心起了漣漪,妳有一雙水汪汪的大眼,一頭烏黑的長髮。雖然妳最近工作和感情皆不順利,為了轉換心情而搬到我們鄉鎮,但我們男未娶,女未嫁,且妳的生日與我的生日只差了11個月,這不是一個很巧妙的緣分嗎?相信以我不錯的收入,加上妳50萬的年收入,況且妳沒有其他家屬,只要你情我願,我們一定可以組成一個幸福的家庭,將我們優良的基因傳承下去!」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的定義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個資法所規範的主體 舊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主要是指八大行業,徵信業、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新法: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包括公務機關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個資法所保護的客體 舊法:使用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新法:任何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 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不限於電腦或自動化設備所處理之資料) 個資法的行為規範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 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 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 之使用。 個資法重要的原理原則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依本法規定行使之下列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之:一、查詢或請求閱覽。二、請求製給複製本。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四、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五、請求刪除。(§3)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5) 蒐集個人資料時應踐行之義務 公務機關依第15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資料時,應明確告知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之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及 方式。 五、當事人依第3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 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8) 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時應踐行之義務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15) 第6條尚未施行:有關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 料(特種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對個人資料利用時應踐行之義務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 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16) 其他義務 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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