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docVIP

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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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场所,非经劳动检查机构审查或检查合格,

一、勞動檢查法 第廿六條: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 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1.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2.農藥製造工伯場所。 3.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4.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5.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 之工作場所。 6.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7.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下列工作場所: 1.甲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從事石油產品之裂解反應,以製造石化基本原料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五款規定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本法施細則附表一及附表二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2.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原料,從事農藥原體合成之工作場所或同項第三款規定之利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製造爆竹煙火類物品之爆竹煙火工廠或從事以化學物質製造爆炸性物品之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3.丙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設置處理能力一日在一百立方公尺以上或冷凍能力一日在二十公噸以上(使用氟氯烷為冷媒者,其冷凍能力為一日五十公噸以上)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設置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蒸汽鍋爐之工作場所。 4.丁類工作場所:係指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裂程修改:係指危險性工作場所製程技術、設備、作業程序或規模之變更。 2.蒸汽鍋爐:係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器與節煤器。 3.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係指供處理、儲存高壓氣體之盛器。 4.液化石油氣:係指混合有三個碳和四個碳之碳氫化合物為主要成分之碳氫化合物。 5.冷凍用高壓氣體:係指使用於冷凍、冷卻、冷藏、裂冰及其他凍結使用之高壓氣體。 6.一般高壓氣體:係指液化石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以外之高壓氣體。 7.加氣站:係指直接將液化石油氣或壓縮天然氣灌裝於「固定在使用該氣體為燃料之車輛之容器」之固定式製造設備。 8.審查:係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之書面審查。 9.檢查:係指勞動檢查機構對工作場所有關資料及設施之現場檢查。 第四條:事業單位應於甲類工作場所、丁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三十日前,向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申請審查。 事業單位應於乙類工作場所、丙類工作場所使勞工作業四十五日前, 向檢機構申請審查及檢查。 第二章 甲類工作場所之審查 第五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請審查甲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資料各三份: 1.安全衛生管理基本資料。 2.製程安全評估報告書。 3.製程修改安全計畫。 4.緊急應變計畫。 5.稽核管理計畫。 第六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由下列人員組成評估小 組實施評估: 1.工作場所負責人。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3.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4.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 5.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人員。 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五款之製程安全評估人員或認有必要時,應委由曾受製程安全評估訓練合格之下列執業技師為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1 工業安全技師及下列之一之技師: A 化學工程技師。 B 工礦衛生技師。 C 機械工程技師。 D 電機工程技師。 2 技術顧問機構僱用之前款技師。 前項人員同時具有二種資格者,得為同一人 第一項實施評估之過程及結果,應予記錄。 第七條、第五條之審查。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前往該工作場所實施檢查。 第五查之審核結果,檢查機構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但可歸責於事業單位者,不在此限。 第八條:事業單位對經檢查機構審查合格之工作場所,應於製程修改時或至少 每五年依第五條檢附之資料重新評估一次,為必要之更新並記錄之。 前項重新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三章 乙類工作場所之審查及檢查 第九條:事業單位向檢查機構申審查及檢查乙類工作場所,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第五條各款規定之應審查資料各三份。 第十條: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第十一條:檢查機構對第九條之申請,應依同條檢附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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