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 拆迁安置补偿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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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 拆迁安置补偿细则

西山区城中村改造第十二号片区 (解家桥村)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顺利推进西山区城中村第十二号片区改造项目,促进片区经济发展,明确片区功能,完善地区功能及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及居住条件,满足地区建设的需要,提升地区形象,保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位于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的第十二号片区实施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下简称《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昆政办〔2009〕53 号通知 等相关规定,结合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二号片区(解家桥村)拆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 西山区永昌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第十二号片区(解家桥村)拆迁项目拆迁范围为昆明市西山区城中村改造第十二号片区内 解家桥村片区 。东至 ,西至 ,南至 , 北至 。 上述拆迁范围最终以国土资源部门对12号片区的土地勘测定界为准。详见规划红线图。 规划红线内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单位及个人,均为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按本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二、被拆迁人相关责任和义务 一 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在补偿过程中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5.户口迁入; 6.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事项。 二 被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单位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等相关证件。属于营业性用房的,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属于个人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居民身份证,属于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 5.属村民自建房及集体公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属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及共有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复印件进行登记备案。无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的应提供三级政府组织及村民 居民 小组、村委会 居委会 、镇 街道办事处 出具的对一宗宅基地批准建设的建筑物的证明等有效证件及材料; 6.被拆迁人出示的上述证照及相关证件,必须是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文件或证件。 三、拆迁补偿原则 一 土地征购原则 1.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剩余年限评估后补偿。 3.依法办理部分手续,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含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按照取得土地成本及已缴纳的各项税费,按原始凭证据实退补、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予计息补偿。 4.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征用地和建设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进行收储;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转用手续,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5.拆迁单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每亩3万元的标准缴纳社保基金,建立健全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如国家出台新的土地政策,与上述条款有冲突的,按新出台的土地政策执行。 二 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规定,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及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1.国有土地上、行政划拨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的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参与回迁。 2.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 房屋拆迁补偿原则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规定,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两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 3.根据《西山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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