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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保险代位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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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保险代位权

第七讲 保险代位权 一、保险代位权的理论依据 (一)关于代位权的理论依据 对于保险代位权,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五种观点:不当得利说、保护投保人利益说、物上权利转移说、社会公平说和保险代位权不当说。前四种学说称为肯定说,保险代位权不当说称为否定说。 1、肯定说 不当得利说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侵权损害赔偿和保险合同赔偿将获得高于实际损失的利益,形成不当得利。代位行使保单持有人的请求权的功能仅在于防止保单持有人不当得利。 保护投保人利益说认为,每一保险事故发生如导致保险人负给付义务,显然将减少保险人的资产,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利于对全体投保人的保护。 物上权利转移说认为,保险人在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后,保险标的相应权利即转移到保险人手中。 社会公平说认为,人人都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所以,加害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被保险人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后,可能会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从而有违社会公平。 2、否定说 该说认为,上述各种学说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保险代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但都不能充分说明保险代位权存在的合理性,进而主张保险代位权具有一定的不当性。 (二)保险代位权的理论依据 法律的本质在于通过惩罚有过错的人,来维护公平与正义。保险代位权也是保险法律损失补偿原则 的必然逻辑结论。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结果,使其就同一保险标的的损害获得多于保险标的实际损失的补偿,不符合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法律必然确定保险代位权制度。 二、保险代位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权 相同点: 1、均为权利代位,而不是物上代位; 2、均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不以另一方同意为成立要件,属当然代位。保险代位权与债权人代位,不以通知第三人为有效要件。但第三人得对抗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代位人主张。 3、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和债权人行使债权代位权,都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之。 不同点: 1、设立目的不同。保险以补偿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损失为原则。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财产以确保债权获得实现。 2、权利行使范围不同。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而债权人代位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必要限度。 3、所受限制不同。保险代位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且,保险代位权也不适用于与被保险人有特定关系的人。而债权保全要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4、代位行使的后果不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直接归属于自己。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后果归属债务人而且因行使代位权而增加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人不能优先受偿。如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务人交付其受领财产。 (二)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 物上代位权不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也可以适用于一般财产保险。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全部财产损失后,可直接取得保险标的物的物权的权利。物上代位通常适用于保险标的全损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 物上代位权产生是推定全损。 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在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上基于相同的法理,并共同构成了从损害填补所演绎出来的权利转让的内容。但保险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权的性质是不同的。保险代位权是权利的代位,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物上代位权是保险标的的代位,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 (三)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保险金扣除权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金扣除权的目的也在于防止被保险人双重利益,与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保险人已经进行保险金赔付,而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实现,而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人不能就第三人的同一赔偿义务同时主张保险代位权与保险金扣除权。 三、保险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保险标的的损害发生必须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引起。 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行为和共同海损。 1、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具有违法性 作为;不作为;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3)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认定; 多因一果;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及表现; 混合过错;过错相抵; 特殊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 (1)责任形式: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2)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A 职务侵权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或工作物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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