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new.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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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理解:(1)创制法律的主体 (2)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制定和认可)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 (4)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定义为: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区别于习惯、宗教、职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 “文化大革命”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 几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含义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法律规范可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这些法律部门互相配合和协调一致,从而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目标 党的十六大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目前,经过了四次修订。 2、行政法(不平等主体)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两个部分。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法则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3、民商法(平等主体) 民商法是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 商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商事关系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 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 5、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目前的刑法法律部门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6、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权责得以履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立法) 1、含义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2、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多级) (1)中央一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地方一级: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3、立法程序 (二)法律遵守(守法) 1、含义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2、守法的基本要求 (1)在主体上 (2)在范围上 (3)在内容上 (三)法律执行(执法) 1、含义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2、行政执法的特点 (四)法律适用(司法) 1、含义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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