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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观光合作协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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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观光合作协定

【法规名称】?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观光合作协定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1997-09-08 【正  文】 中华民国政府与巴拿马共和国政府观光合作协定 1 巴拿马共和国政府与中华民国政府,以下简称 双方 , 咸盼加强两国传统友谊; 体认观光事业为发展经济及促进两国人民文化交流之理想途径; 决定扩大观光合作之范畴; 盼望进一步协调及整合双方努力成果,俾促进彼此观光交流,同时赓续开发两国观光资源;兹达成下列协议: 第一条 双方将互助合作以增进两国观光发展。 第二条 双方交换有关外人观光入境及居留法规等资讯。 第三条 双方交换有关观光、环保暨天然观光资源保护法规等资讯。 第四条 双方推广其国民观光旅游。 第五条 双方奖励航空公司及观光相关业者提供更佳服务促进两国间观光业务。 第六条 双方依据其本国法规,促进观光服务业活动,例如:旅行社观光业、连锁旅馆、海空运输业,以及其他有助于促进两国观光交流之活动。 第七条 为吸引发展观光事业之投资,双方同意制订奖励办法。 第八条 双方同意藉由捐赠设备器材以促进科技交流,俾发展观光事业。 第九条 双方同意推动及交换观光业相关训练计划。 第一○条双方经由观光主管机关办理官员及专家互访,俾促进对彼此观光基本设施及机构之了解,以厘订适于接受谘询暨技术转移之范畴。 第一一条 双方同意交换有关观光教育训练资源,其包括讲座、训练师及学员。 第一二条 双方将推广及奖励巴拿马、台湾或双方合资从事观光投资。 第一三条 双方相互交换观光资讯搜集系统及观光统计资料。 第一四条 双方观光主管机关及观光业者委派一联合委员会,专责执行及处理有关谘询及其他相关事项。联合委员会会议之召开,须由任何一方经外交管道提议。 第一五条 本联合委员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境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得依据议程需要邀请政府官员及民间代表与会。 第一六条 双方为执行本协定派遣官员或专家赴对方访问,经费由派遣之一方负担。 第一七条 有关涉及本协定解释及适用之争议,均将以友善方式,经由双边谘询及磋商解决。 第一八条 本协定将于各自完成国内法定程序,并经由外交途径相互照会后,正式生效。 第一九条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届期将自动展延,除非一方需要中止,必须于约满前三个月,经由外交途径照会对方。 第二○条本协定终止将不影响前述各项计划及方案,除双方同意停止既有计划及方案。 双方政府代表各经其政府之合法授权,爰签字于本备忘录,以昭信守。 本协定以中文、西文及英文各缮两份,三种文字同一作准。 公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九月八日即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九月八日订于巴拿马市。 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签署人 蔡兆阳〔签名〕职称:交通部部长 巴拿马政府代表签署人 阿郎戈〔签名〕职称:工商部部长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及格人员之训练 以下简称本训练 ,旨在增进工作知能,加强考用之配合。 第 3 条 本训练由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 以下简称保训会 负责有关训练之审议事项。 第 4 条 本训练分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两阶段,其期间合计四个月至一年。 本办法实施前曾应公务人员高等、普通考试及格之现任或曾任公务人员;或曾依本办法之规定接受基础训练成绩及格者,得免除基础训练,惟实务训练期间与分两阶段实施者同。 实施训练期间得视需要按录取等级、类科集中施以专业训练。 第 5 条 基础训练以充实初任公务人员应具备之基本观念、品德操守、服务态度及有关业务之一般知识为重点;实务训练以增进有关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务态度为重点。 第 6 条 本训练之实施由保训会办理,必要时得委讬铨叙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协调有关训练机关 构 或公立大学院校办理。 前项训练就事实需要,按录取等级、类科及考试成绩等第,集中或分配至各机关学校实施。 第 7 条 基础训练所需经费,由保训会编列预算支应;实务训练所需经费,由保训会或各训练机关 构 学校编列预算支应。 第 8 条 考选部应于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公告后,将有关资料函送保训会,拟定训练计划,据以办理训练。 前项训练委讬办理时,保训会应于公务人员高等暨普通考试公告后,将有关资料送请受委讬之训练机关 构 学校拟定训练计划,函送保训会核定实施。 受委讬之训练机关 构 学校于办理训练完毕,应将受训人员成绩列册函送保训会。 第 9 条 受训人员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训练成绩考核及奖惩标准等规章,由保训会协调有关机关订定之。 第 10 条 本考试录取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内向训练机关 构 学校报到接受训练,不得申请延训;其未于规定之时间内报到接受训练或于训练期间中途离训者,注销受训资格。 第 11 条 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縳成绩之计算,各以一百分为满分,六十分为及格。受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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