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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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犯罪客体 一、概念和特征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其特征: (1)它是一种社会关系; (2)它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它是被危害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方式。 二、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2、有助于准确定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准确量刑。 三、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刑法第2条、第13条) 2、同类客体(十大同类客体;第三章、第六章小同类客体) 3、直接客体(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类似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法益;犯罪对象类似于行为客体。) 犯罪对象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可知性的特征。 犯罪对象的基本涵义: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存在属性不同(抽象、具体)。 2、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共同性、特殊性)。 3、对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作用不同(主要分类依据、次要分类依据)。 4、损害状况不同(全部受损、非全部受损)。 案例分析(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被告人:赵某,男,45周岁,农民。 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被告人赵某为了倒卖死牛牟利,从本村商店、集市上购买气体灭鼠药,洒在菜叶或馍块上,将毒物先后7次投放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毒死耕牛7头,将毒物先后55次投放于村民家的牛槽中,毒死耕牛55头。共毒死耕牛62头,价值99880元。被告人赵某倒卖了部分死牛肉,从中牟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在路边、场地、菜地上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构成投毒罪,在本村村民家中的牛槽内投放毒物毒死耕牛的行为已经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公诉机关据此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构成投毒罪。 赵某的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某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但是就赵某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某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属定性不准。 一审法院依据1979年刑法第106条第10款、第5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赵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核准了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理论争议】 【法理分析】 思考题: 1.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参考书目: 1.《刑法学原理》(第1卷),高铭暄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犯罪对象研究》,李洁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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