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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知识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来到马埠中学,和同学们坐在一起,就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些问题聊一聊。
在讲正题之前,我首先要向大家介绍一下“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三个概念”。“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青少年”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一点很重要。
为了便于同学们理解和记忆,我今天的讲座主要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展开,以让你们达到学习的目的。下面我将分为以下几大部分来进行今天的讲解。
第一部分 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对同学们来讲不是很陌生,但对二者的区别恐怕就不是很清楚了。(临时将几个案例区分违法和犯罪:盗窃、敲诈勒索、伤害)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我们通常所讲的未年成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这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不过,受害的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改于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情节特别轻微可免予处罚,但要予以训诫。再讲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那么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17条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日常生活中有的同学爱招惹是非,以大欺小、打架斗殴、强索或偷拿别人的钱财,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如果严重的话就要进监狱的。
第二部分 明辨是非,提高自我的认知能力和掌控情绪能力
下面我开始讲述第一个案例:一个十四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2005年5月的一天,该学生为搞恶作剧,将自己买来未吃的豆奶用注射器将毒药注入豆奶袋内,而后将这袋有毒的豆奶放进了附近一小学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座的学生喝了这袋有毒的豆奶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投毒的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人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来处于人生中最美好快乐的时候,却因为对事物的不了解,明辨是非能力的不足,造成了严重后果。不仅断送了自己的一生,也断送了一个无辜幼小的生命。正如本案中的那个同学所说,他并不想杀人,并不知道这个毒药的毒性可以致人丧命。他的初衷仅仅是弄个恶作剧。同学们,相信你们也在为这个与你们同龄的同学惋惜,但惋惜是不够的。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凡事三思而后行,当你做每件事情时,先想想这件事到底对不对,该不该做,做了之后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切记冲动是魔鬼!
某校一男生于某在体育课上踢足球时,因另一年级学生刘某故意将足球踢到了离球场较远的地方而恼怒。于某对刘某说,“你这人怎么这样!”,刘某不服气地冲过来边说“我哪样?!我哪样?!”一边用微微隆起的肚皮顶蹭对方。于某觉得刘某无理还欺负人、挑衅,气得他忍无可忍,冲动之中上去就给了刘某脸上一拳,这一拳将刘某的双侧鼻骨打成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学生于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拘役,缓刑一年的刑事处分,并对刘某的医药费、护理费进行了经济赔偿。你们处在青少年时期,容易冲动,容易感情用事,并且不计后果,不懂得负责任。案例中的于某肯定也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起争执的原因也只是同学间的小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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