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铸工程公司章程93.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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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铸工程公司章程93

安徽华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殷文志、阚绪祥两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华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安徽华铸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址: 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8号吉瑞泰盛广场2#综合楼2124室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机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道路与照明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施工;劳务工程;建筑机械、材料租赁及销售。(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人民币。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出资 数额 出资 期限 出资 方式 殷文志 640万 30年内 货币 阚绪祥 360万 30年内 货币 合计 1000万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仪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开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按于每年1月31日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殷文志担任,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殷文志担任,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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