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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流程中需要说的话和问的问题
1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诉书宣读,加一句宣读完毕
2、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进行训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贵英,下面公诉人对你进行训问。以前你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
被告人:是或不是,若回答是否的话
公诉人:哪些不是事实?
被告人回答
公诉人: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罪名,你有什么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我没有犯罪
公诉人:你是否认识周克华?
被告人:认识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认识的?
被告人:2011年4月左右,我在宜宾市城区南岸金发街坐台相片进行了辨认,均准确指认出周克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实施“8·10”案的作案人、“8·14”被击毙的人与给张贵英6万元现金的人是同一人即周克华。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焦点3:张贵英是否知道男友犯罪
张贵英提出:不知道周克华是犯罪人。
法院认为:张贵英辨认出周克华被击毙现场所提取的仿“五四”式手枪就是周克华曾经向她展示的手枪,印证了张贵英供述其曾看到过周克华持有该手枪的真实性;短信记录证明了张贵英明知周克华是实施“8·10”案件的作案人。故该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焦点4:张贵英是否帮助周克华逃匿、隐藏财物
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贵英没有实施为周克华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法院认为:张贵英供述在与周克华同居期间知道周克华是犯罪嫌疑人后,仍继续为其提供藏匿处所;短信记录和移动电话通话清单证明了“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多次将自己从新闻报道获悉的公安机关侦查和追捕的情况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告诉周克华;张贵英对在沙坪公园与周克华见面的地点、口红的指认及为周克华提供口红的供述,证明了在“8·10”案件发生后,张贵英为犯罪嫌疑人周克华逃避追捕提供了帮助。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焦点5:张贵英是否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
张贵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张贵英不知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犯罪所得。
法院认为:银行监控录像以及银行存款清单,证明了张贵英在“8·10”案发后将周克华交给她的6万元现金存入其银行账户的事实;短信记录证明了周克华要求张贵英将钱存完后把银行卡藏好;张贵英曾供认其在“8·10”案发后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张贵英知道周克华给她的6万元是周克华犯罪所得。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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