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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摘要
1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㈠神权法思想:是我国古代奴隶主阶级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用来束缚、统治人民的一种思想武器。它以“天命”“天罚”观念为主要内容。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极盛于商,动摇于西周。
㈡⑴夏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首创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力图神化奴隶主阶级的统治权力,并把反映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
⑵殷商时代,天命、天罚思想有很大发展,突出表现在:①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上帝是商王的祖先;②商王豢养了一批神职人员;③占卜的形式固定,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④商王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
⑶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
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2 、宗法: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谓周礼。嫡长继承制:就是嫡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商朝末年开始确立,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3、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⑴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亲其所亲,按血缘宗法关系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凡居高位者是尊者,距其下者应尊其上;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逾越。⑵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①这是周公时期礼治的基本特征。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有所侧重。②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 普 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 王 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仓廪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 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 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
墨家的“兼爱”与儒家的“仁爱”的区别:①儒家强调“亲亲”,重视亲疏厚薄,主张爱有差等;而墨家强调普遍的爱、平等的爱。②儒家的“爱人”,是先己后人,由己及人;墨家则是有己有人,先人后己。③儒家的“爱人”,反对言利;而墨家把爱与利结合起来,以“交相利”作为“兼相爱”的基础。
15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①“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统治者应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②“无为而治”论。一切听任自然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③废弃仁义圣智说。道家认为,仁义、圣智、孝慈、忠信等,都是不合乎人的自然本性的,只有摒弃,才能使人们保持纯朴的天性。④否定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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