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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基金一览表
各项基金政策一览表 序号 基金名称 文件号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征收时间 财务列支 报送资料 1 地方教育附加 苏政办发[2003]130号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1%征收。 按 每月1-10日 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中列支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 月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税字[1997]95号 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按 每月1-10日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 国办发[2006]43号 月 3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苏财综[1999]69号 水泥生产企业 每销售一吨袋装水泥缴纳1元专项资金 按 按月征收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月 4 旅游事业发展费 苏政发[1996]58号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1、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商贸企业按销售额的0.5%征收; 按 每年3月、6月、9月、11月份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宁政发[1996]203号 2、其余所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均按计税营业额的1%征收。 季 (根据上季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5 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 宁政办发[2003]19号 纳入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各类企业, 1、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按 每年4月份集中征收期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年 (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6 地方教育基金 苏政办发[2003]130号 各类企业 按照统计局的工资总额口径, 按 每年6月份集中征收期 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的在职职工, 年 (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每人每年30元一次性征收。 7 防洪保安资金 苏政发[1999]46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按 每年6月份集中征收期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宁政发[1999]166号 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其在职职工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征收标准; 年 (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3、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6、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8 粮食风险基金 宁政办发[2005]144号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1、除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外,各类企业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按 每年6月份集中征收期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分别按上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1‰征收; 年 (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1‰征收; 4、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征收。 9 人防建设资金 苏地税发[2002]107号 凡在我市市区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按上年度末在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5元标准征收。 按 每年6月份集中征收期 企事业单位在“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中列支 各项基金 费 申报表 宁地税发[2002]285号 (包括驻宁部、省属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年 (根据上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计算) 宁防办[2001]122号 宁地税发[2001]148号 10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宁政发[2004]182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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