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通信专业技术人职业水平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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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通信专业技术人职业水平评价标准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 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通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原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通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初级(助理通信工程师)、中级(通信工程师)和高级(高级通信工程师)三个级别层次。初级、中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的方式评价,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通信工程相应专业和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高级职业水平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取得高级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人员,可按规定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重庆市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组建,挂靠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施工作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组织开展。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采取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方式,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相关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工作;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审核发放职业水平等级证书。 第八条 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工作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中专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条 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中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通信工程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通信工程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6年; 2.取得通信工程大学本科学历,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5年; 3.取得通信工程双学士、硕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4年; 4.取得通信工程博士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获得通信工程师资格满1年; 5.获得其他专业工程师资格或上述相关专业学历、学位,从事通信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合格,颁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共同用印的《重庆市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高级考试合格领取成绩通知单(从考试当年计算,两年内有效)按相关要求申报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相应级别职业水平证书和任职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证书,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四条 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初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了解国家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通信行业管理各项规定; 2.具有一定的通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掌握本专业一般性操作技术; 3.能够解决通信专业工作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4.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并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五条 取得重庆市通信专业中级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 1.熟悉国内外电信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通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有较丰富的通信专业工作经验; 2.了解国内外通信市场本专业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比较复杂或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维护能力,能够解决计算机应用和计算机网络维护中的技术故障; 4.能够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和协助高级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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