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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doc
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
〔 年〕第 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普通货运(含搬场运输、货运出租)经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4、《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
5、《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6、《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的燃料消耗量需符合交通行业标准;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拥有取得相应的市区通行权的厢式或者栏板货运车;
2)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厢式货运车辆;
3)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专业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4、从事货运出租须由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制度;
3、驾驶员管理制度;
4、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5、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8、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4、新车须出具购车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或者上牌后出具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原件,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新车总质量3500kg还需提供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
旧车组建的须出具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档案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5、从事道路普通货运(搬场运输)的,须出具市区通行权的相关证件;
6、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出具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车辆行驶证;
7、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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