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对策论析 修改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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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成因及预对策论析 修改意见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论析 【摘要】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就要把握好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充分认识青少年犯罪者文化素质不高、犯罪罪行危害大、青少年犯罪呈现多样化发展、青少年犯罪手段趋于成熟化等方面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就主体方面的原因来看,主要是由于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不劳而获的享乐观、道德水准低下、文化素质差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青少年犯罪主体外因素,包括家庭因素、经济方面因素、社会不良思潮、学校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影响。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就要注意在加强法制预防教育、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预防教育、加强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做好家庭预防、构建群防群治网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建立轻罪犯罪封存消灭制度方面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成因;预防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犯罪现象也越来越普遍,成为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也成为困扰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我国《宪法》和其他许多法律文件中虽然使用了“青少年”一词,但对“青少年”的概念却未作明确界定。按生理学划分的年龄阶段,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时期(11—15岁)、青年初期(14—18岁)和青年晚期(17、18—25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青少年实际上包含两个部分:一是11岁到18岁的少年,即未成年人。二是18岁至25岁的成年人,即此阶段的青年人。这一界定与我国《刑法》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和自然入刑事责任主体之规定也是相符的。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未满14岁;二是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对以下犯罪行为负有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三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已满18周岁;四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另外,《刑法》还规定了行为人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这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重视和谨慎。 在一些理论研究中由于对“青少年”年龄划分的不同,便有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归纳起来,依然可以分为广义狭义之分。狭义上的青少年犯罪是指13—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说”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多为学界所主张。其特点是,在概念内涵上,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在外延上,参照人的生理年龄并以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为根据限定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阶段。广义的青少年犯罪是13—25岁年龄阶段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其特点是突出了犯罪学意义的犯罪事实特征而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相区别,同时基于犯罪预防的需要降低了青少年犯罪的下限年龄。狭义的青少年犯罪概念具有刑法适用、刑罚处罚和官方犯罪统计等方面的意义,但对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而言,其内涵和外延都过于狭窄。因此,笔者以为犯罪学中的青少年犯罪宜采用“广义说”。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10岁左右的个体生理机能已有了相当发展,在社会化过程中已经历了初步的社会规则内化阶段,“客观上具有了辨别重大是非的基本能力,并在心理上开始出现独立倾向。”[1]在司法实践方面,现阶段大量的经验、材料显示,青少年犯罪人口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定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因此,将10岁确定为青少年犯罪的下限年龄,于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研究而言才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此时也才开始具备进行社会性心理矫正和行为引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果将下限年龄定得过低,会人为地扩大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使犯罪学研究的注意力分散,降低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效果。至于将青少年犯罪的上限年龄定在25岁是适宜的,这与这一年龄段的个体心理发展社会经历及社会文化程度是相适应的。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这里所说的青少年犯罪是指10—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呈明显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的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1、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不高 “从犯罪主体上看,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 [2]2011年,青少年罪犯中,很多都没有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甚至一小部分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直至犯罪,没有再上过学,初中未毕业的占80%以上。上学过程中,大多数成绩差或者根本跟不上,而且一半以上表示很少或从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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