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条款(2014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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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条款(2014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驾校学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4版)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辆驾驶培训学校的学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组织。 第条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残疾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保险合同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人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保险人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为准,各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以本保险合同所附《十级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见附表)或约定的给付比例为准。保险人按照残疾程度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之日起第180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人对于每一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猝死;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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