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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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附件2.doc

附件2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为维护 (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业主大会 第一条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本物业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本物业半数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四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种形式: 1、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少于或等于300户的,由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物业管理区域超过300户的,由推选产生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4、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5、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9、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10、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本物业业主大会采用全体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形式的,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五条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通过业主代表大会形式决定相关事项,应当经业主代表总人数过半数同意,并将决议通过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内20%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持反对意见的,应当将决定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根据全体业主的表决意见执行。但首次表决通过第五条第1、第2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每 组织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2、经有30%以上业主代表提议的; 3、发生重大事件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4、 第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并妥善保存。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内及时公告,并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赋予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1、 2、 3、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为 人(5至11名的单数),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 年(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代表任期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推选产生主任1名和副主任 名(不超过2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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