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癌症終身保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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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學生團體平安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 6年01月29日 台財保字第862391292號函 修訂文號: (93)遠雄壽字第017號函 修訂文號: (93)遠雄壽字第330號函 修訂文號: (95)遠雄壽字第073號函 修訂文號: (95)遠雄壽字第399號函 修正日期: 民國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即受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的委託代為投保本契約者。其包括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國民中、小學、高級中學、大專院校或其他經政府立案的教育機構。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列名於「被保險人名冊」之幼童或學生。 本契約所稱「全民健康保險」是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所承辦之各種健康保險。 本契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契約所稱「診所」是指合法設立並具備開業登記之公、私立診所。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本契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契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不退還所收受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九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要保單位就學。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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